【建設工程】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應由發包人支付
裁判要旨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等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施工單位是否交納并不影工程竣工結算,也不能以施工單位實際交納作為計付的先決條件。至于施工單位如何交納、是否交納社會保臉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屬于行政管理的問題,若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交納,應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故此,發包人以承包人無法提供實際繳費憑證因而不能計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不予支持。
案何690.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再371号“廣東省八建集團天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廣東廣墾糖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發包人廣墾公司是否應向承包人天正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等規費1763995.20元。二審法院認為,天正公司與廣墾公司簽訂的《續建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案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及結算套用2006年《廣東省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以及湛江市建設局文件規定的費率及市場價,按廣墾公司事前确認的工程範圍、内容、主裝飾材料和設備單價及施工相應時期雙方簽證價格計量總價,再下浮6%予以結算。該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廣東省湛江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審計處委托湛江市某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續建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天正公司與廣墾公司及審核方均簽字同意了該《結算報告書》(中正工咨字[2010]48号)。雖然根據有關職能部門的文件規定,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屬于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予以計算,但在湛江市某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編制《結算報告書》時已結算為“0”,各方已簽字确認并已履行完畢。在對涉案工程的結算審核過程中,廣東省湛江農墾局審計處曾就該問題向湛江市某某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函請示,湛江市某某工程造價管理站明确答複: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06)》的工程,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招标控制價)時,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分别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和其他項目費三項之和的3.31%和1.28%計算;工程結算時,社會保費和住房公積金按承包人(施工企業)提供的實際繳費憑證計算,并以預算的費率标準計算為上限。因此,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等規費的支付,應按承包人(施工企業)提供的實際費憑證計算。為工人繳納社會保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有關部門對施工企業的要求,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屬于工人,而不屬于施工企業。本案中,由于天正公司在結算審核時未能提供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行費的實際繳費憑證,故在中正工咨字(2010)48号《結算報告書》中關于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的結算均為“0”。現天正公司在沒有提供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的實際繳費憑證且又沒有對該規費問題進行重新結算審核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廣墾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等規費,顯屬據理不足,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廣墾公司向天正公司支付工程價款1763995.20元有誤,應予糾正。
法院再審認為,天正公司與廣墾公司簽訂的《續建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涉案工程價款及結算的内容為建築裝飾部分套用2006年《廣東省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機電工程套用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以及湛江市建設局文件規定的費率及市場價,按廣墾公司事前确認的工程範圍、内容、主裝飾材料和設備單價及施工相應時期雙方簽證價格計量總價,再下浮6%予以結算。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規定“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和“給排水、采暖、燃氣工程”中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規費标準分别按人工費的27.81%和8%計算,工程排污費有發生時,按0.33%計算。廣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建造發(2006)003号《關于執行2006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補充規定》規定工程排污費(含施工噪音排污費)列入規費,計費标準按當地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之和的0.33%計價。湛江市建設局建管(2006)169号《關于執行2006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規定“規費是強制性費用,應統一按綜合定額有關規定執行。”另外,在上述通知所的建築、裝修、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定額計價程序表”中,明确社會保險金的計算辦法為(1 2 3)×3.31%,住房公積金的計算辦法為(1 2 3)×1.28%,工程排污費按規定。根據上述職能部門的文件規定,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屬于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予以計算。
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依約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依約完成工程建設。本案中,天正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并驗收合格,廣墾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天正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等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施工單位是否交納并不影響工程竣工結算,也不能以施工單位實際交納作為計付的先決條件。至于施工單位如何交納、是否交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屬于行政管理的問題,若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交納,應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故此,廣墾公司提出由于天正公司無法提供實際繳費憑證因而不能計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理據不足,不予采納。廣墾公司應當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和2006年《廣東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和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等規定,足額計付工程價款給天正公司。二審判決以天正公司沒有提供實際繳費憑證為由不予支持天正公司的訴訟請求,屬于适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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