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條填寫? 案情 李某與王某曾多次合夥承攬各種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夥承攬了案外人鄭某發包的一處護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當年農曆年底),李某與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鄭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 000元由李某保管後來,王某自李某處取得現金2 000元,并出具單據一份,内容為“證明 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 王某 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劃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單據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2 000元被告王某主張該單據系一份證明,證明其支取了合夥利潤2 000元,僅用于日後雙方結算 分歧 關于案涉單據的性質,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主文,可以認定該單據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條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擡頭“證明”、主文中存在的“借支”,結合雙方合夥承攬工程的事實,應認定該單據系一份證明,原告李某主張的借貸關系并不成立 評析 民間借貸大多産生于熟人之間,基于借貸雙方的相互信賴,很多人對借據的形式、内容并不關注,導緻形成了衆多不規範的借據,或是擡頭為“證明”“收條”,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義,或是還款期限利息、未約定,易發糾紛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中,單據擡頭為“證明”,主文内容系“今借支”後被告塗改為“今借”,擡頭與主文内容并不相符,且原文“今借支”與“今借” 含義大相徑庭,導緻分歧 第一種意見依據單據的主文中的“借”字,結合王某自李某處收取現金2 000元的事實,即認定雙方借貸關系存在有失偏頗 案涉單據系一種典型的不規範借據,其效力認定應結合支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與單據的真題理解進行原告李某提供的單據擡頭是“證明”,主文為“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通過對該單據的整體理解,結合雙方合夥承攬工程且合夥利潤至今未分配的事實,證明“今借支…”系雙方合意,由王某暫從合夥經營的利潤中支取了現金2 000元,故案涉單據是雙方用于日後結算合夥利潤的證明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雖然第二種意見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是證明為何不寫“今收到…”,而用“今借支”?為何又改成“今借”,“支”字到底是誰在何時劃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必然能駁倒王某的抗辯主張原告李某主張“支”字系被告王某在出具案涉借條時自行塗改的,但被告王某對此予以否認李某就其主張應進一步舉證如果原告李某能夠合理解釋或證明“支”字劃掉的緣由,比如證明“支”字系王某自行劃掉,雙方擱置分割利潤,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現金2000元,則案涉單據應認定為借據然而,原告李某未證明“支”字的塗改系由王某所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本案中,單據内容“今借支”、單據的擡頭“證明”暗示了案涉單據的證明性質,結合雙方間的合夥關系及合夥利潤未清算的事實,可以采信被告王某關于其支取的是合夥利潤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張 借據一般包括标題、正文、落款三個部分,标題應寫“借據”、“借條”或“今借到”正文應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額、借款目的、借款方式、還款時間、還款方式以及利率約定等事項落款應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隻要在出具借條時注意到以上幾個部分的規範合理,一般不會出現糾紛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借支條填寫?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 李某與王某曾多次合夥承攬各種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夥承攬了案外人鄭某發包的一處護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當年農曆年底),李某與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鄭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 000元由李某保管。後來,王某自李某處取得現金2 000元,并出具單據一份,内容為“證明 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 王某 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劃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單據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2 000元。被告王某主張該單據系一份證明,證明其支取了合夥利潤2 000元,僅用于日後雙方結算。 分歧 關于案涉單據的性質,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主文,可以認定該單據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條。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擡頭“證明”、主文中存在的“借支”,結合雙方合夥承攬工程的事實,應認定該單據系一份證明,原告李某主張的借貸關系并不成立。 評析 民間借貸大多産生于熟人之間,基于借貸雙方的相互信賴,很多人對借據的形式、内容并不關注,導緻形成了衆多不規範的借據,或是擡頭為“證明”“收條”,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義,或是還款期限利息、未約定,易發糾紛。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中,單據擡頭為“證明”,主文内容系“今借支”後被告塗改為“今借”,擡頭與主文内容并不相符,且原文“今借支”與“今借” 含義大相徑庭,導緻分歧。 第一種意見依據單據的主文中的“借”字,結合王某自李某處收取現金2 000元的事實,即認定雙方借貸關系存在有失偏頗。 案涉單據系一種典型的不規範借據,其效力認定應結合支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與單據的真題理解進行。原告李某提供的單據擡頭是“證明”,主文為“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通過對該單據的整體理解,結合雙方合夥承攬工程且合夥利潤至今未分配的事實,證明“今借支…”系雙方合意,由王某暫從合夥經營的利潤中支取了現金2 000元,故案涉單據是雙方用于日後結算合夥利潤的證明。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雖然第二種意見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是證明為何不寫“今收到…”,而用“今借支”?為何又改成“今借”,“支”字到底是誰在何時劃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必然能駁倒王某的抗辯主張。原告李某主張“支”字系被告王某在出具案涉借條時自行塗改的,但被告王某對此予以否認。李某就其主張應進一步舉證。如果原告李某能夠合理解釋或證明“支”字劃掉的緣由,比如證明“支”字系王某自行劃掉,雙方擱置分割利潤,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現金2000元,則案涉單據應認定為借據。然而,原告李某未證明“支”字的塗改系由王某所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本案中,單據内容“今借支”、單據的擡頭“證明”暗示了案涉單據的證明性質,結合雙方間的合夥關系及合夥利潤未清算的事實,可以采信被告王某關于其支取的是合夥利潤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張。 借據一般包括标題、正文、落款三個部分,标題應寫“借據”、“借條”或“今借到”。正文應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額、借款目的、借款方式、還款時間、還款方式以及利率約定等事項。落款應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隻要在出具借條時注意到以上幾個部分的規範合理,一般不會出現糾紛。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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