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知州知縣的區别?知州、知府、知縣等官職,在宋朝、明朝、清朝等多個朝代都有過出現,當然,不同時期,同一個職務的職權也有差别我們就以距我們時間最近的清朝為例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知府知州知縣的區别?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知州、知府、知縣等官職,在宋朝、明朝、清朝等多個朝代都有過出現,當然,不同時期,同一個職務的職權也有差别。我們就以距我們時間最近的清朝為例。
清朝地方機構的設置,從上到下大緻可分為省、府、縣。一省或一區的最高長官,就是我們熟知的總督和巡撫。基層的組織機構,則是縣,一縣之長,就是我們更熟悉的七品芝麻官兒——縣令,也就是知縣。
而在省級和縣級之間的行政機構,就是府。因此,府就是省的二級行政機構,一府的最高長官被稱之為知府。當然也有例外,例如京師所在地的長官則被稱之為府尹。清朝時期,府一級的行政機構,大緻與我們今天的地級市相似。
作為轄有數縣乃至于數十縣的一府之長,知州之中當然不可能是光杆司令,按照清廷的設置,一個府設有知府一人,同時,作為知府的副手,還設有同知、通盤、推官等官職。當然,後來清朝又将推官一職裁撤,所以,知府的佐貳官分别為同知和通判。
按照清廷的組織機構設置,一府之長的知府統領全局。而作為他的副手,同知、通判則分管掌握糧食、食鹽、江海防務、督捕、河工水利、清軍理事等諸多事務。而且,根據清朝的明确設置,同知隻是知府的副手。
因此,同知并不具備與知府對着幹的底氣和能力。至于出現如巡撫和總督一般的争鬥,就更不可能了。更何況,清廷還明确規定了:一個府的所有政務,都必須由知府上達總督和巡撫,才可以實行。因此,這就從根本上切斷了同知跳反的可能。
作為一府之長,知府的權力令人咋舌,再加上清朝人治和監察的落伍,于是有了“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
在清朝将推官裁撤之後,同知、通判等知府的佐貳官,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域分防。因此,同知不但在職權上明确屬于知府的下屬,而且,連駐地都不一樣,彼此之間起沖突的可能性很小。由于同知、通判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方分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廳”這樣一個行政單位。
至于知州,自然指的是一州的最高長官。州一行政機構在清朝也有設置,而且,清朝的州還為了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相當于府,而散州則與縣等同。因此,清朝時期的知州級别變化比較大,直隸州的知州相當于知府,而散州的知州則隻相當于知縣。清朝時期,全國直隸州有76個,而散州為48個。
至于知縣,就更好理解了,知縣大概是普通人最為熟知的古代官員了,所謂七品芝麻官兒,指的就是知縣。當然,雖然被調侃為七品芝麻官,但是,作為一縣之長,知縣的權利其實并不小。
一縣之内的幾乎所有事物,知縣都可以做主過問,所轄縣境内數萬乃至數十萬的百姓命運,知縣也幾乎都能一言而決,正所謂“破家的縣令”。清朝的知縣,相當于集今天的縣長、縣委書記、法院、公安等諸多職權于一身。清朝時期,全國知縣一共有135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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