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外網
近日,騰訊、多閃關于用戶昵稱頭像之争以及濱海法院的裁定引起了法學界的持續關注。3月28日,北京師範大學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邀請了來自社會各界的法律專家、教授針對“微信頭像、昵稱為誰所有?”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與企業數據權益的邊界進行了研讨。
來自中山大學的法學副教授謝琳認為,美國、歐盟和國内業界,對個人信息普遍認可的觀點是,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是有完全決定權的。“我的頭像、昵稱想在哪個平台使用,用戶完全有決定權。”她說道。
謝琳表示,用戶對個人的信息擁有完全決定權,目前業界都普遍認可用戶對頭像、昵稱等個人信息享有完全決定權,而平台擁有的競争性利益應體現在批量數據上,用戶個人權益和企業經營性的競争權益需要有區分。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更多是針對企業批量數據複制與爬取行為,就第三方使用登錄服務而言,用戶的每一次訪問和請求均為用戶自己提出,為用戶的單一行為,非平台與平台之間的批量複制行為。第三方登錄是用戶發起行為,且每次都需要微信API授權,并非數據包的批量獲取行為,在這種意義上并不一定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這也是“微信訴抖音多閃案”與先前“大衆點評訴百度”等案的明顯區别。”謝琳在研讨會上指出。
此外,平台目前雖無積極配合數據傳輸的法定義務,但一旦授權開放Open-API服務,對用戶已攜帶的昵稱和頭像是否還能主張競争性利益,有待商榷。
謝琳還以美國“美聯社被其他報社複制新聞案件”即INS案為例分析了企業數據保護的邊界。她從知識産權法角度分析,數據和新聞一樣沒有著作權,在美聯社的案件中,《反不正當競争法》實施保護的嚴格限定條件是,如果不禁止對方複制行為,報社将會存在經營危機。
而在騰訊、多閃頭像昵稱案例中,用戶頭像和昵稱是附帶性商業利益、還是核心商業利益仍有待斟酌——即騰訊如果不禁止抖音通過微信Open-API服務使用微信用戶頭像和昵稱,并不會無法經營下去,因此《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企業數據如何避免過度保護仍有待斟酌。
最後,謝琳指出,第三方登錄為用戶提供了一些便利,打破了用戶鎖定效益,和降低轉換成本,雖然目前我國數據可攜權并非是數據控制者需實施的法定義務,但我國國家推薦性标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已有相關初步規定,不可否認它有積極意義,對此可在反不正當競争法的适用中進行利益考量。(劉筱 文/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