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認繳的怎麼賬務處理?從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内繳足出資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繳足出資額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規定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企業注冊資本認繳的怎麼賬務處理?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從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内繳足出資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繳足出資額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規定。
幾句輕描淡寫的話帶來的可是翻天覆地的改變,今天一起來看看這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企業必須關注的賬務處理及納稅問題。
有許多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認繳注冊登記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實收資本
待實際收到投資後:
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産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
以上是個錯誤的示範,是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核算規定的,也是很多财務人員所誤解的地方。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而不是認繳出資,因此認繳出資時不能确認為實收資本。
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注冊資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額的部分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核算。
怎麼做才是正确的呢?
認繳注冊登記時:不作賬務處理
待實際收到投資後:
借: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号)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同理,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認繳但未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時,無需繳納印花稅,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再繳納印花稅。
實際收到資本注入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之前是用管理費用,16年底改了)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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