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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房産給子女反悔怎麼辦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4 14:21:29

離婚協議房産給子女反悔怎麼辦(離婚協議約定房産歸兒子)1

張水萍 繪

李某與楊某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産,房産登記在李某名下,2003年8月生育兒子李偉(化名)。2012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對相關财産做了分割。對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産,雙方約定歸兒子李偉所有,因當時李偉尚未成年,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約定等兒子成年後就辦理房産過戶手續。2021年8月,兒子李偉年滿18周歲。之後,楊某與李偉多次催促要求李某完成對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但李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未予辦理。2022年3月楊某與李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将房屋過戶給李偉。

李某辯稱,既然涉案房屋尚未過戶給李偉,那麼贈與關系就未真正成立,其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對李偉的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楊某的離婚協議是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也不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該離婚協議依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李某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贈與的條款,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過戶到李偉名下,房屋過戶手續所産生的費用由李偉承擔。

以案釋法

離婚協議的簽訂以雙方達成離婚意願為基礎,離婚協議除了對雙方的财産分割進行約定外,還會涉及債務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議中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其他财産的分割等内容互為前提,構成一個整體。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非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财産分割協議不得撤銷。離婚時,男女雙方協議将财産贈與子女是基于雙方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财産分割可能考慮了保護、照顧無過錯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反悔,會給無過錯一方或雙方的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也可能會助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導緻惡意一方利用贈與的任意撤銷權達到既離婚又在離婚後主張重新分割财産、惡意占有财産的目的。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财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張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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