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方案出台的曆史背景
1991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确立了“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改變低租金、無償分配住房的制度”的原則。同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發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14個實施細則。5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全市開始分步實施。
九四方案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了市房改辦、市房管局制定的 《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 〔滬府發(1994)19号文〕。同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上海市房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發(1994)第34号〕,此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上海市房産管理局還頒發了相關問題的系列解答意見等文件。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公房出售的“94方案”,它标志着本市的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判斷售後公房是否按九四方案的主要證據包括:
1. 購房協議内容。
2. 購房價格(94方案出售成本價為902元/平方米)
3. 購房時間
4. 購房的内部協議及産證登記内容。
九五方案由于94方案規定房産證上隻能登記一個購房人的名字,因此引起了不少家庭糾紛。故95方案對此予以了糾正,出台了《關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職工住房的方案》,允許産權人登記為多人。95方案出售成本價為1060元/平方米。
九六方案199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若幹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産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内,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産權的,可确認房屋産權共有,即允許同住成年人在訴訟時效内通過确權的方式将名字加到産證上去。96方案出售成本價為1198元/平方米。
94,95,96方案差異總結一、上海市從九四年開始房改,我國《房地産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當時的政策規定房地産權證上隻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員協商将某位成員的名字寫在房地産權證上。
二、由于關于售後公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審理該類案件的若幹意見。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說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購買的公房,雖然房地産權證上隻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隻要其他的家庭成員在當時也具備購房資格的,如果主張房屋共有的,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購買房屋的話,無論産權證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戶口的人)都是共同産權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當初購買該公房時應有内部協議,内部協議應當寫清将來産權的歸屬,否則就不能出資購買。根據上海高院對審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處理意見規定:“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産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内,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産權的,可确認房屋産權共有。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産權的,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處理意見1、1999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
關于94方案購房後産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鑒于94方案本身存在嚴重缺陷,造成了購房時的購房人、職級人、原同住人、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等未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雖然以後的95方案對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遺留的糾紛和矛盾沒有解決,上述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有些家庭中的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張房屋産權,有些家庭至今相安無事,權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權利,由于這些人自身并無過錯,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我們考慮訴訟時效從發生争議時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決。
2、200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産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産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3、上海高院:關于房地産審判若幹問題的意見 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6]15号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産權登記為一人并長達二十年之久,現在有購房資格的人要求确認産權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動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确認房屋産權的主張?
答複,傾向性意見認為:可以主動适用。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該二十年的期限應當是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屬于特定時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門在此後已經有所調整,相應産權登記限制已消除。目前,當年适用94方案購房的,從房屋登記至産權登記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員往往發生了較大變化,法院主動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規定,有利于徹底解決該曆史遺留問題。
争議:1. 關于不動産确權适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物權法》和《民法總則》出台以後,明确針對不動産物權的确權不适用訴訟時效。故有人認為,針對94方案房改房的确權适用訴訟時效于法相悖。
2. 關于法院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得主動适用。上海高院的上述指導意見同樣于法相悖。
3. 關于94方案房改房的繼承權問題
根據上海高院的上述規定,若共有産權人在生前未主張析産,其繼承人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内未主張利益,則産權歸登記人。這與不動産物權的确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同樣是相悖的。
律師意見鑒于上海高院已有明确規定,雖然存有争議,但法院以此為憑,故當事人在訴請中應規避上述對己不利的規定,在請求權的提出上應謹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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