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 滅火器的銘牌、生産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标志應齊全;
3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别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 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 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範圍内;
7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3.1 一般規定3.1.3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1.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
3.2 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置3.2.2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4.1 一般規定4.1.1 滅火器安裝設置後,必須進行配置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 配置驗收4.2.1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别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4.2.2 滅火器的産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産品标準的要求。
4.2.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内,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4.2.4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範圍内。
5.3 送修表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5.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 被火燒過。
5.4.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表5.4.3 滅火器的報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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