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的通知》(人發[1998]54号)和《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發[2007]37号)精神,職稱外語考試繼續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成績作為晉升或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現結合我省實際,對職稱外語考試及成績使用,制定如下辦法。
二、職稱外語考試的語種和類别
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的語種為: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其中,英語劃分為綜合、理工、衛生三個專業類别,每個類别分A、B、C三個級别;其他語種不分專業類别,隻分A、B、C三個級别。考生可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按規定類别、級别任選一種語言應試。
申報工藝美術系列、圖書資料系列古籍整理專業、文博系列曆史時期考古專業各級職務的人員,可以用相同級别的古漢語代替外語。
評聘臨床中醫藥、民族醫藥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以用相同級别的醫古文代替外語。
三、職稱外語考試的級别劃分
職稱外語考試的級别劃分和适用人員如下表:
四、職稱外語考試的使用要求
(一)下列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具有國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曆。或經單位選派出國進修1年以上,經考核外語水平達到“四會”(聽、讀、說、寫)的人員;
2、任低一級職務以來,參加國際上承認的外語考試機構組織的外語考試(如托福TOFEL、雅思IELTS等),成績合格的人員。或參加工商企業出國備選人員外語考試(BFT),取得高(A)級合格證書申報正高副高級資格、取得中(I)級合格證書申報中級資格的人員;
3、本人單獨在公開出版的刊物發表譯文、出版譯著累計10萬以上印刷符号的人員;
4、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5、參加國家教育部門統一組織的碩士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參加國家教育部門統一組織的英語六級考試成績合格,要求B級考試的人員;
6、取得外語專業大學本科畢業證要求B級考試、取得外語專業大學專科畢業證要求C級考試的人員;
7、申報副高級職稱時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要求,申報正高級職稱需再次參加同一級别考試的人員(不受有效期限制);
8、高等學校、中專學校外語教師、翻譯等有第二外語要求的人員;
9、中小學教師及在中小學實驗室工作的實驗專業人員,技校實習指導教師,除西洋唱法歌唱演員外的其他藝術專業人員;
10、在鄉鎮和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不含市州所在區、市)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
11、在不涉外部門、崗位工作,年齡50周歲以上,申報中級資格的人員;
12、申報各系列初級資格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放寬外語要求,考試不及格,不作為否決條件:
1、任低一級職務以來,獲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等同類獎項的定額内人員,或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最高獎等同類獎項一、二等獎的定額内人員、三等獎的前2名完成人;
2、任低一級職務以來,工作業績突出,獲市州勞動模範、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工作先進稱号、省直廳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統專業技術工作先進稱号、市州或省直廳局系統拔尖人才、學科帶頭人;
3、專業技術水平高,工作業績突出,經市州人事局、省直廳局專題申請放寬外語要求,省職改辦審核确認;
4、在少數民族自治州及所在市屬單位工作的人員;
5、在礦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艱苦條件單位工作的人員(省直部門确定艱苦條件單位,需由主管廳局報經省職改辦核準);
6、 50周歲以上申報正高、副高級職稱,45周歲以上申報中級職稱的人員。
五、職稱外語考試的成績通知和有效期限
參加職稱外語考試人員,由省職稱考試中心核發國家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印制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通知單》,考試成績(包括國家合格成績、省内合格成績及不合格成績)有效期自考試當年起計算到第5年年底。
六、職稱外語考試的組織
我省職稱外語考試考務工作,在國家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導下,由省職稱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設省直考區和各市州考區,各市州考區的考點,設置規劃應報省職稱考試中心核準。
七、職稱外語考試的教材和培訓
職稱外語考試使用國家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定的教材。職稱外語考試考前培訓工作由省職改辦、各市州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組織。應試人員遵循自願原則,按考區劃分範圍,到經省、市州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的定點培訓單位報名參加考前培訓。未經省、市州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任何單位不得舉辦職稱外語考試培訓班。
八、其它
(一)各市州、各部門要加強對職稱外語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對職稱外語考試工作的認識,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學習外語,提高自身素質。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證職稱外語考試的順利進行。
(二)本辦法适用于我省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和在我省參加職稱評審的中央在甘、外省駐甘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教、衛生、科研、設計等對外語有更高要求的省直部門、單位,在本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自行制定職稱外語考試标準。各市州不得制定放寬或從嚴的職稱外語考試政策。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停止執行。之前已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的成績在原有效期内繼續使用。
(四)本辦法由甘肅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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