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縮寫。從物理角度來看,指室溫下飽和蒸氣壓大于70.91pa,常壓下沸點小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從環境監測角度來看,20℃下蒸汽壓大于或等于10Pa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氫火焰離子檢測器檢測到的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主要包括烷烴、芳烴、烯烴、鹵代烴、酯類、醛類、酮類等有機化合物。
s是VOCs中的複數,有很多種VOC的意思。
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美國環境保護局(EPA),中國乃至城市對VOCs的定義都不同。
世界衛生組織:一般指熔點低于室溫、沸點在50~260℃之間的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歐盟:所有在20℃下蒸氣壓大于0.01kpa的有機物
EPA: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铵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中國:光化學反應中涉及的有機化合物,或按規定方法測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機化合物。
一般包括交通源、工業源、,生活源和農業源。
其中,工業源包括:工藝尾氣、火炬異常排放、儲罐廢氣、原材料和産品的裝卸、設備、泵、閥門和法蘭的儲存、密封、檢查和維護等。
钛翔環保科技參與了500家企業的VOCs治理項目,包括噴塗和噴漆等VOCs濃度高,高空速,難治理的項目。
如何治理VOCs廢氣?目前,VOCs的末端油氣處理和回收技術主要包括回收方法和破壞法:
回收技術包括吸附、吸收、冷凝,膜技術。
破壞技術包括:熱氧化技術、生物降解、高級氧化、等離子體。
國内外控制工藝市場份額比較:(清華大學數據)
以下介紹幾種主要技術方案:
1)脫硫和總烴濃度均化-催化氧化。
2)吸收-脫硫和全烴濃度均化-催化氧化。
3)冷凝-除霧-催化氧化。
4)冷凝-蓄熱。
1)煉油廠廢氣中VOCs濃度小于10000~30000mg/m³,一般采用燃燒(氧化)破壞法處理。處理裝置包括催化氧化裝置、蓄熱燃燒(RTO)裝置、加熱爐、焚燒爐、鍋爐等。
2)煉油廠廢氣中VOCs濃度大于10000~30000mg/m³,應優先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離及其組合工藝進行回收和處理。
3)當成品汽油浮頂罐區的廢氣,石腦油、煤油、柴油和溶劑油需要處理,可選擇吸附、吸收等回收技術。
4)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等危險化學品浮頂罐區廢氣需要處理,并采用預處理燃燒(氧化)工藝。
以下為國家标準要求。目前,中國石化有最新要求,要求更嚴格。
1)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濃度≤120mg/m³;
2)苯的排放濃度≤4mg/m³;
3)甲苯的排放濃度≤15mg/m³;
4)二甲苯的排放濃度≤20mg/m³;
5)有機硫化物的排放濃度≤1 mg/m³;
6)硫化氫的排放濃度≤1mg/m³;
7)有機廢氣去除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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