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是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的區别是拆遷補償不同,出讓土地依據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情況補償,而劃撥土地則隻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進行賠償。
劃撥用地主要是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等用地,無償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讓用地是當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通過合同方式進行管理。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将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标、拍賣、挂牌、協議四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标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内容達成一緻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招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招标文件,如招标書、投标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
(2)發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标手續。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簽訂出讓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拍賣文件。
(2)發布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文件,辦理競投手續。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将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适當補償。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1)有兩種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另一種則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有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後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無償得到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劃撥隻能适用于公益或國家核心的工程項目。規定了隻能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益的事業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項目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體現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直接由政府的批準産生的,隻要交納征用的補償安置費用後就可取得使用權,并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以及簽訂合同。
(4)根據法律規定,用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了有另有的規定以外,是沒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為70年,若到期之後則為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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