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淄博市發改委發布
關于進一步明确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各區縣發展改革局、教體局、财政局,高新區、文昌湖區經濟發展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财政局,經開區産業發展促進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财政局,各有關幼兒園:
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1361号)、《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22号)等政策要求,現就淄博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費項目
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夥食費、校車服務費等。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代收費項目包括床上用品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二、收費管理權限
(一)市屬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标準由市制定;區縣屬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标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市發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門備案。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标準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水平和群衆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調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價格管理權限參照公辦幼兒園執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财政性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産舉辦的幼兒園以及村(社區)集體舉辦的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标準,按市、區縣實行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相關規定執行。
三、市屬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
實行财政撥款和财政補助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實行經費自理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實行财政撥款和财政補助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如下:
元/生˙月
實行經費自理的全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标準可在實行财政撥款的同等級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基礎上,在不超過30%的幅度内上下浮動。住宿費統一按規定的收費标準執行。
省、市級“十佳”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标準可在同等級幼兒園收費标準的基礎上适當上浮,省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市級不超過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兒園,不得累計上浮。省、市級“十佳”幼兒園在複評中未通過驗收的,從公布複評結果的次月起,保教費标準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标準按同等級全日制的60%收費。
保教費、住宿費具體收費标準由各公辦幼兒園按照規定的标準和幅度确定,填寫《淄博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審核表》,報市發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門核準後執行。
四、收費減免政策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兒童實行學前教育助學金制度。政府助學金主要用于兒童在園期間的保教費用和夥食費補助。具體政策按《關于印發淄博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關規定執行。
五、收、退費政策
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夥食費原則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學期收費的,須征得幼兒家長同意,不得跨學期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校車服務費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代收費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幼兒因幼兒園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園的,幼兒園不得收取該時間段的保教費、住宿費。
幼兒入園後退(轉)園或不退園但因故未入園,在園時間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退還半月的保教費和住宿費;超過一半的,當月的保教費和住宿費不再退還。
夥食費按剩餘天數計退。
六、報銷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計劃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養子女入園繳納的保教費,按本通知規定予以報銷。計劃外生育子女,一切費用自理,單位不予報銷。幼兒家長可憑财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按月或按學期向所在單位報銷保教費。企業和其他機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另行制定報銷标準。具體報銷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保教費報銷标準:入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據實報銷。入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低于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的,據實報銷;保教費高于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的,按同等級經費自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标準報銷。
(二)報銷以父母雙方是否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為依據,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園影響。父母雙方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保教費由父母雙方單位按規定标準各報銷一半;父母一方為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按規定标準全部報銷;單親家庭(含喪偶、離婚)及領養的,由撫養一方所在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标準全部報銷。
七、收費公示規定
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标準等相關内容。收費項目、收費标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内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等。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标準,或者沒有明确收費标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标準。
本通知未明确事項,按《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22号)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淄博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淄發改發〔2019〕185号文件同時廢止。
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來源: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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