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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宣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2:21:18

極目新聞記者 滿達

嶽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宣判(嶽父殺女婿一家三口案)1

案發小區

四川彭州,嶽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一審被判死刑後,二審改判死緩,受害人親屬抗訴後,四川省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12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四川綿陽監獄對此案進行宣判,被告張志軍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判決書顯示,被告和辯護人提出“受害者上門搶孩子”的辯護意見未被采納,而被告人張志軍女兒張雨(化名)以及張雨女兒出具的諒解書也未被采納。

此前,四川省高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張志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緻鄒術(化名)、楊某芬當場死亡,鄒某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别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在本案客觀危害後果方面,張志軍因子女婚姻家庭糾紛而持刀緻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别嚴重;在主觀惡性方面,本案系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鄒某某(鄒術女兒),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别;張志軍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鄒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張志軍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因此,張志軍犯罪後果特别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再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對于鄒術等三名被害人是否搶奪孩子、張雨和女兒出具的諒解書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三名被害人有搶奪孩子行為的證據,僅有證人姚某英(張志軍妻子)、張雨(張志軍女兒)的證言和張志軍的供述,而該三人為利害關系人,張雨的證言系聽姚某英所說,且孩子鄒某某身上無任何受傷的痕迹。即便鄒術等三名被害人進屋後存在強行抱看孩子的舉動,亦屬人之常情,與搶奪孩子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别。同時,在案證據不能證實三被害人有搶走孩子鄒某某的準備或者計劃;另外,根據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姚某英的證言、張志軍的供述,證實楊某芬的皮鞋脫放在現場沙發旁,說明楊會芬進入案發房屋後自行脫下了其當日所穿的皮鞋,該事實與張志軍,姚某英所述楊某芬進屋即搶奪孩子相矛盾。

另外,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和女兒鄒某某以被害人近親屬的名義出具諒解書,張志軍已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應從輕處罰。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張瑜及女兒鄒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鄒術的近親屬,但鄒某龍等六名申訴人同樣也是被害人鄒某海、楊某芬的近親屬。本案中,張雨與張志軍之間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被害人近親屬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張雨既是張志軍的女兒,又是鄒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親屬和被害人鄒術近親屬的雙重身份,張雨出具諒解書時,其女鄒某某方才2歲,尚無意志表達能力。雖然張雨以其本人及女兒鄒某某名義出具了諒解書,但被害人的其他近親屬對張志軍堅決不予諒解,并強烈再求依法嚴懲。因此,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不應對張志軍從輕處罰。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所提已獲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應予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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