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違約之訴和侵權哪個好? 作為家居裝飾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種品牌以及風格的地闆近年來在市場中各領風騷,讓很多消費者挑花了眼随着地闆市場的競争升級,由此引發的知識産權糾紛也時有發生,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出租車違約之訴和侵權哪個好?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作為家居裝飾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種品牌以及風格的地闆近年來在市場中各領風騷,讓很多消費者挑花了眼。随着地闆市場的競争升級,由此引發的知識産權糾紛也時有發生。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生活家”地闆的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二審判決侵權方賠償權利人200萬元。因涉及知名木闆品牌企業以及較高的判賠額,該案判決引發了廣泛關注。
倆“生活家”打起侵權官司
巴洛克木業(中山)有限公司(下稱巴洛克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地闆生産、銷售企業,該公司經授權獲準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地闆”等三個商标。經過多年的發展,巴洛克公司及“生活家地闆”品牌已在業内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湖州南浔幸福魔方家居有限公司(下稱幸福魔方公司)同樣從事地闆、整木家居銷售,該公司由萬某于2017年注冊成立,并由萬某100%持股占有。2017年至2019年期間,萬某曾多次嘗試在第19類木地闆等産品上申請“鼎程生活家”等商标,均被駁回或宣告無效。該公司成立後,在安徽合肥、湖南株洲、江西九江等地開設了多家“鼎程生活家地闆”加盟店,同時開設了“生活家地闆官網”網站。
巴洛克公司認為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闆産品外包裝、産品價簽、宣傳海報、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等多處大量使用多個“鼎程生活家地闆”及相關标識,以及幸福魔方公司刻意注冊與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該網站大量宣傳、推廣與巴洛克公司經營的相同産品,涉嫌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2020年,巴洛克公司将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索賠500萬元。
幸福魔方公司則認為,其公司規模較小,不存在惡意侵權的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活家地闆”等商标在地闆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闆産品外包裝,産品價簽等處使用的“鼎程生活家木闆”及相關标識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生活家地闆”等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商标侵權。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幸福魔方公司作為地闆行業同業競争者,其法定代表人萬某與涉案商标權利人之間有過多次商标行政處理争議,幸福魔方公司理應知曉巴洛克公司網站域名及商标情況,但幸福魔方公司不僅不履行避讓義務,反而刻意注冊與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該網站大量宣傳、推廣與巴洛克公司經營的相同産品,這一行為足以導緻相關公衆對網站主體的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巴洛克公司之間存在授權等特殊關聯性。故幸福魔方公司對上述域名的注冊使用明顯具有惡意,損害了巴洛克公司的合法利益。在其對上述域名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上述域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幸福魔方公司注冊使用上述域名構成不正當競争。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巴洛克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上訴至江蘇高院,江蘇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中國知識産權報聯系采訪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代理人,對方表示暫不方便接受采訪。
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
業内人士表示,該案是一例較為典型的家居裝飾行業知識産權侵權糾紛,即侵權者的行為既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又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該案判決也在明确注冊商标被宣告無效、擅用近似域名的法律後果以及侵權者的法定代表人與侵權者共同承擔責任、合法來源抗辯如何成立、适用賠償的方式選擇等方面進行了較好的闡述。
北京北商律師事務所律師裴桂華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家居裝飾行業作為傳統産業,存在進入門檻較低、創新能力較弱、抄襲成風等問題。近年來,随着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加大,陸續出現了一些家居裝飾行業的典型維權案例,賠償額也屢見新高,适用懲罰性賠償力度不斷加大,例如“索菲亞”相關商标侵權案中商标權利人獲賠800萬元,聖奧家具因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獲賠280餘萬元,某企業惡意侵權“大自然”地闆被判賠償1500萬元等,不僅嚴厲打擊了家居裝飾行業的侵犯知識産權行為者,也充分體現了相關部門在保護知識産權方面的堅定态度。
那麼對于同行業從業者而言,又應從此類案件中吸取怎樣的教訓呢?
裴桂華表示,作為家具行業的從業者,理應充分認識到保護知識産權早已經成為國家戰略,各項保護制度也已經日趨完善,在全社會都已形成自主創新、尊重原創和知識産權的良好氛圍下,絕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作為生産商,宜培育和保護自身品牌、不可攀附他人商譽、不可侵犯他人知識産權,否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上的相應責任;而作為銷售商或經銷商,宜提高自身注意義務,在銷售或加盟時對行業内的知名品牌進行一定的了解,避免成為侵權者的“幫兇”。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珂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透過此類案件判決,市場經營主體可以充分認識到侵犯知識産權的嚴重後果,也可以深刻理解國家在保護知識産權、打擊侵權假冒方面的決心和力度。對于生産商而言,應當尊重知識産權,杜絕搭便車、傍名牌的幻想,否則可能要承擔比侵權獲利還高出數倍的懲罰性賠償;還應當堅持規範經營,區分公賬私賬,避免出現股東對公司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利局面。對于銷售商而言,應當提高知識産權法律意識,把所售商品的知識産權風險評估作為經營活動的必要環節,尤其對于同行業的知名品牌要進行初步識别與合理避讓,不要有僥幸心理,否則可能也要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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