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山網
天山網-新疆日報記者楊舒涵
案例:
王某在臨終前立了一份自書遺囑,主要内容包括:由長子全權處理自己的後事,所餘存款由兩兒平分。妻子季某對住宅僅有居住權,終老後由長子繼承。遺囑中沒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繼承份額,季某訴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歸自己,同時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産。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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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亮介紹,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把遺囑當作分割家庭财産的重要依據,一般不會發生争議。即使引起訴訟,法院也會把遺囑作為處理家庭财産繼承糾紛的重要依據,前提是設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本案中,老人臨終前留下的遺囑内容顯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合法權利,這部分内容是無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亮表示,法院在處理此案時,認定這部分财産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産,依法判決季某享有家庭共有财産的一半。
張亮說,在現實生活中,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應當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二是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三是遺囑的内容必須合法。如遺囑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就是無效遺囑。如果遺囑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則應按有效的部分進行财産分割;四是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公民可以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否則,即使内容合法,遺囑也會因形式不合法而歸于無效。
張亮表示,本案中的遺囑即屬于部分無效的遺囑,該遺囑中遺囑人有權支配的隻是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其餘的一半依法應歸季某所有,對于季某的這份财産,丈夫在遺囑中無權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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