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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可以違約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18:07:18

很多企業為了确定雙方的合作意向但又不在前期具體研究合作細節,會選擇簽訂框架協議,從整體框架上對合作内容進行約定,在後續正式簽訂協議或者通過多種多樣的往來信函、通知函、補充協議等等,對合作内容進行細化。框架協議可以方便企業之間現行開展合作,而不是在合作、合同細節上浪費過多時間,但也正因為框架協議的“寬泛”和“意向性”,未來有可能産生很多的矛盾糾紛,畢竟雙方沒有就矛盾的細節進行任何的事先磋商。

那麼法院一般對框架協議如何認定呢?框架協議可以認定為有效力的合作協議嗎?能以此認定違約嗎?本文以(2022)滬民終517号案例簡單闡述法院對于框架協議的一般認知。

本案是一起涉外海商事知識産權類型案件,大體案情如下:2014年7月8日,A公司與B公司為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的設計與建造項目開展長期合作簽訂《框架協議》,約定由B公司根據委托為A公司建造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框架協議采用英文文本。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的設計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知識産權,A公司、B公司沒有自主設計的能力,于是A公司與C公司又簽訂協議,将設計的工作交給了C公司,特許使用年限為3年——簡單來說,就是涉案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的“建造方法”屬于C公司,A公司可以使用3年,B公司隻能負責建造。

知識産權類型的智力成果,一旦交付就有洩露的危險,所以A公司在和B公司的《框架協議》中明确約定了排他性和知識産權保護條款:A公司隻能委托B公司為其生産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而B公司也隻能為A公司生産該産品;B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内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生産海上自升式工作平台,也不得将設計資料對外出售;A公司與B公司互為唯一協作單位。

2016年A公司發現,2015年6月15日,B公司又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協議并由B公司開發了另一款海上自升式多功能工作平台。

由于本案的合作方還涉及其他糾紛,雙方先在英國打了幾年官司,均以A公司敗訴告終。2021年A公司在國内起訴B公司侵權以及違反《框架協議》約定的責任。

A、B公司就《框架協議》是有拘束力的協議還是雙方後續合作的“意向書”産生了分歧。

法院認為,框架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因為框架協議不僅僅表達了合同的意向,還詳細約定了雙方具體權利義務内容,并明确将附件船舶建造合同樣本。本案的框架協議與船舶建造合同是相互關聯的兩份獨立合同,對當事人均産生法律拘束力。所以本案法院認為可以通過《框架協議》中的排他性條款和知識産權保護條款審查B公司是否存在違約。

所以說,在法院層面,認定《框架協議》是否對協議主體有拘束力,主要要從兩個方面考量:第一,《框架協議》是否有就合作的具體内容、雙方權利義務等進行詳細約定;第二,後續簽訂的協議是否推翻了《框架協議》。如果有詳細約定同時未被後續協議推翻,那麼《框架協議》就可以作為違約的認定标準之一。

框架協議可以違約嗎(隻簽了框架協議也可以認定對方違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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