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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施工機械台班單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07:27:56

挖機、塔吊等機械台班費用的性質

簡述施工機械台班單價(建設工程挖機塔吊等機械台班費用的性質)1

原告:發聯建築設備公司(甲方)。

被告:個人周乙福(乙方)。

【案情】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租賃費12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事實與理由:被告長期挂靠中鐵某局下屬單位承攬建設工程。2014年5月12日,因某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所需,被告與原告簽訂《吊機機械及操作工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将所有的牌照号為蘇HB98322的20B型起重機及相應的操作工使用權一并轉讓給乙方,轉讓期限為12個月(從機械到達乙方指定的施工場地之日起至離開時止),乙方按照機械台班支付使用費(但最低不低于每月25,000元),進場2個月後開始支付使用費。此外,合同還約定:台班工作時同為8小時,零星使用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不滿8小時的按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按實際發生的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台班;合同期間内甲方不得無故撤離機械,乙方不得無故退回機械;甲方配備熟練的設備操作司機2名,要服從工地的工作安排,保證每天8小時随叫随到,如不聽工地指揮,乙方有權要求撤換司機,司機工資由甲方負責;機槭應确保正常運轉,不得影響工程施工,如發生故障,甲方應當及時修複,修理費、配件費由甲方負責;機械每月應有兩天的修理保養時間;施工中所用的電力或燃料、油料由乙方按規定的牌尋免費提供;作業中如發生事故,則吊鈎以上(吊機原因或操作原因)由甲方負責,吊鈎以下(繩索、吊耳、卻扣、據紮、指揮等原因)由乙方負責。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履行了義務。2016年4月經雙方結算,被告承認尚欠使用費12萬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發聯建築設備公司人民币玖萬元整,保證今年上半年付清,利息按銀行貸款的二倍計算”。

【審理】

被告系公告送達,開庭時未應訴。經庭審質證,法官詳細詢問《吊機機械及操作工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具體内容,查明系原告将20B型起重機運至施工現場,并将其公司員工作為配備的操作員一并移送給被告供被告使用,按機械台班計算費用,每個台班1750元。建築施工機械台班費是以“台班”為單位計算确定的,一台班為8小時。機械台班費由第一類費用(也稱不變費)和第二類費用(也稱可變費)組成。每個機械台班的不變費包括:台班折舊費,台班大修理費,台班經常維修費,台班替換設備、工具及附具費、台班潤滑及擦拭材料費,台班安裝拆卸及輔助設施費,台班機械保管費等,而可變費用包括機上工作人員工資、動力燃料費、車輛養路費等。故原告向被告提供起重機及操作員等,對價義務是機械設備的使用權、操作員的人工費以及一定範圍内的自擔費用。采用機械台班計算的往往有:吊機、塔吊、起重機、挖機、推土機、升降機等。故從性質上,雙方的法律關系更加偏向于租賃合同,即被告租賃原告的大型機械用于施工中使用,鑒于操作的專業性故配備相應的操作工,構成施工中直接費中的施工機械使用費。與一般的租賃合同不同的是,雖然租賃的标的主要是機械,但出租人具有提供操作人員的附屬義務。而租金的支付則是以台班數量計算。因而租賃合同糾紛三級案由項下的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更将符合本案,故在庭審中經釋明後當事人決定當庭變更相應的案由。

【評析】

原告向被告提供起重機及操作工,雖然成為施工過程中一部分,并作為生産資料物化到建築物不動産之中,但其并不構成具體工程實體的分部分項。同時,原告與被告的計價方式“按照機械台班”計算費用,本質上與租賃合司更加類似。作為原告而言,其并不關注工程進度、質量、工期、價款和工程成果,其僅被告的指示完成相應的施工任務即可。這也是無法構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核心理由。

簡述施工機械台班單價(建設工程挖機塔吊等機械台班費用的性質)2

許海峰律師團隊,專業建設工程律師,從業三十多年,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相關法律實務工作,代理全國範圍的建設工程案件,成功後收費,不成功不收費。免費咨詢,點擊頭像私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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