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保險心裡都有這樣的疑惑:保險公司安全嗎?靠譜嗎?要是經營不善倒閉了怎麼辦?
大家的擔心不無道理,畢竟保險費是一筆比較大的開支,而我們掙錢并不容易,萬一決策失誤導緻錢打水飄了得不償失。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談談保險公司安全性的問題。
開門見山地說,保險公司是非常安全的。無論從前端的準入機制,中端的經營監管、資金運作方面,還是後端的破産機制,都有一套完整的對消費者權益的閉環保護措施。
不論是從保險公司的頂層設計出發,還是從保險公司及行業運行的底層邏輯出發,在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國内的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是可靠的,隻是不同保險公司的發展時間和發展狀況不一,從而導緻各家保險公司的實力有高有低。此外,不論中資、中外合資,還是外資的保險公司,都要受到銀保監的嚴格監管。
保險公司有十大安全機制,決定着保險行業機制安全性高于銀行。下面,我來為大家一一梳理保險公司的這十大安全機制。
一、設立條件嚴苛,準入門檻高
從準入機制上來講,保險公司不是想開就能開的。不同于普通的公司的設立,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是非常嚴格的,需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争的需要。此外,還須具有諸多條件:比如主要股東資質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二億元)、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要求(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高管要求等。保險公司背後的股東其實都有比較強大有資質,不是一般的機構。很多公司想設立保險公司,雖然空有大筆資金,但因為其他方面資質不達标,依舊無法進入保險行業。
二、注冊資本雄厚,非一般公司可匹敵
與注冊其普通類型公司的認繳制資本不同,設立保險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并且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二億元——這一規定高于《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而實際上,很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都遠超2億元,高達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人民币。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規模大、業務範圍廣,就需要對其規定更高的注冊資本數額,以确保其償付能力。為此,《保險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和經營規模,作出高于《保險法》關于最低限額的規定。
三、經營監管嚴格,确保客戶權益
有些保險産品(比如重疾險)的保障期限是二三十年,或者甚至與人的生命等長——保障一輩子。如此長的時間,很多人擔心萬一保險公司倒閉了怎麼辦?其實這個問題大可不必擔心。《保險法》第89條和第92條對此有明确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依法宣告破産,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其他人壽保險公司,客戶的保障利益不受影響。
新世紀以來,國内倒閉的保險公司的數量一隻手都能數得過來,但是消費者的利益是沒有受到損害的。以安邦保險為例,在2020年9月14日,安邦保險集團發布“拟解散并清算”的公告,但是安邦之前的保單業務,已經全部随旗下各個保險公司,轉出到大家保險。安邦保險破産後由大家保險繼續履行原有的保險合同義務,原有的保單合同繼續有效的。大家保險在接管了安邦保險的部分資産、負債和保險業務之後,将公司改為了大家人壽、大家養老、大家資産管理。之前在安邦買了保險的客戶,涉及需要賠償,或者養老資金領取的部分全部都由大家保險承擔。對于消費者來說,這隻是換了一家保險公司繼續承保而已,客戶利益不受損失。
四、保證金制度,讓清償債務有保障
保險公司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五、責任準備金制度,讓資産有後盾
除了保證金制度外,還有責任準備金制度。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所謂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準備金等值的資産作為後盾,随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六、公積金制度,彌補虧損或增強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主要是從公司盈餘中提取,一般是利潤的10%,累計達到注冊資金的50%就不再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或增強償付能力。
七、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專戶專用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當年保費的0.8%作為保險保障基金,專戶存儲于中國人民銀行,用于救濟保險公司、被保人和受益人。
八、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适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低于規定數額的,應按照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采取措施補足。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市場風險,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
償付能力監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
(三)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核心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和破産清算狀态下均可以吸收損失的資本。
實際資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持續經營或破産清算狀态下可以吸收損失的财務資源。
最低資本,是指基于審慎監管目的,為使保險公司具有适當的财務資源應對各類可量化為資本要求的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所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标公司: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标公司。
九、再保險機構,給了有力的支撐
《保險法》第103條明确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用于分散風險,保護權益。
這時,再保險公司應運而生了。比如我們常聽的:中國再保險集團、慕尼黑再保險集團、瑞士再保險公司、通用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它也是一種保險公司組織類型,但再保不面向我們普通廣大消費者,而是面向保險公司。簡單來說,保險公司一般會把收到的部分保費付給再保險公司,形成風險共擔。一旦出險,保險公司賠一部分,再保險公司賠一部分。不管是哪家保險公司,即使像平安這種号稱保險界的華為,也是離不開再保的。有着再保機構撐着,保險公司即便賠不起客戶錢,也有再保機構兜底賠償。
十、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制度
保險資金運作是有一套監管制度,不是你想把資金投向什麼方向都可以的。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将大部分資金存入銀行,所得利息不足以支付客戶的分紅、及公司的經營成本支出,這樣的資金運作是不合理的。為此,《保險法》第106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其投資範圍及比例受銀保監會嚴格監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等。
看完上面保險公司十大安全機制,是不是對保險公司有了更多的了解呢?不難看出,人壽保險公司破産概率微乎其微,即使人壽保險公司破産了,保單也不會破産,這是法律、法規明确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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