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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4 10:32:01

怎麼判斷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多人都錯了購進開票)1

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原則上隻辦稅務訴訟案件


經常看到這類案件,由于偵查機關沒有準确定性,将逃稅行為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從而錯誤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這類案件的行為模式如下:第一步,當事人從上遊公司購進貨物,并接受上遊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用于抵扣。第二步,當事人購進貨物後,不是拉回公司倉庫,而是以不開票的方式、低于市場價格轉手賣給下遊的終端消費者

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通常認為購買貨物的主體不是當事人,而是下遊的終端消費者,從而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這裡有兩個交易:第一個交易是當事人與上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第二個交易是當事人與下遊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一、當事人的第一個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進項發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貨款,也拿到了貨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為貨物流沒有流向當事人的倉庫,而是流向了終端消費者,就認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虛構的。

是不是真實交易,應該根據民法典中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來确定,而不是根據貨物流來确定。

假設,上遊發貨之後,卻沒有收到貨款,那麼他要收回貨款的話,究竟是起訴當事人,還是終端消費者呢,明顯應該是當事人,因為終端消費者隻是從上遊那裡提貨而已,并沒有與上遊簽訂過合同。

假設,上遊公司在廣州,終端消費者也是在廣州,當事人在柳州,當事人在廣州進貨之後,直接将貨物送至同在廣州的終端消費者,有什麼不好,為什麼一定要将貨物運回柳州,然後再從柳州運回廣州?

二、當事人的第二個行為是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事人将貨物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應稅行為,正常情況下,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的,并應該申報銷項,繳納相應的增值稅款。可是這麼做的話,就是含稅價了,價格就比較貴了,終端消費者就不會購買了。

這類案件的當事人,目的其實是很明确的,就是隻要票,不要貨。增值稅的原理就是交易發生後,開票時就會産生兩聯發票,一聯是開票方持有的銷項發票,一聯是受票方持有的進項發票。持有銷項發票的一方要向稅務局申報繳納稅款,持有進項發票的一方則是向稅務局申報抵扣稅款。明白增值稅的原理後,就能發現,如果開票的話,對于當事人來說,就有兩聯發票了,一聯是上遊開具的進項發票,一聯是其開具發票給終端消費者留下的銷項發票。持有銷項發票意味着要向稅務局繳納相應的增值稅款,進項發票則是抵扣稅款,一繳一抵,當事人其實是平賬的,什麼都沒得到。因此,當事人是不大可能開票的。

雖然銷售價格便宜一點,但是隻是便宜的點數低于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當事人還是賺的。另外,從上遊那裡拿到的進項發票,還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時候,沖減收入,從而少交點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話,好處就更大了。

從這個角度看,當事人銷售貨物給終端消費者,不開票的行為,導緻國家本應收到的增值稅款,卻沒有收到,增值稅款确實流失了,但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通過虛開的方式來騙取國家增值稅款,從而導緻國家增值稅款流失了,本案中,當事人是通過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來逃避繳納增值稅款,從而導緻國家稅款流失。前者是虛開,後者是不開;前者是從稅務局那裡把稅款騙回來,後者是不把稅款交到稅務局那裡;前者是稅款不應減少卻減少了,後者是稅款本應增加卻沒有增加。

三、當事人的行為屬于逃稅,不是虛開。

那麼,當事人的行為是什麼性質,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逃稅(偷稅),稅務機關依法應追繳相應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存在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綜上可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補稅,補滞納金,交罰金。如果不補交的話,就可能按逃稅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有一次以罰代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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