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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形式及有效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1:16:31

遺囑的形式及有效條件(有效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1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範圍内,按照法定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今天的《國傑律師說》和你說一說“有效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效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有以下五點:

1、遺囑隻能處分本人合法财産;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财産,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财産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财産處分的内容,确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3、遺囑見證人應當符合條件;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4、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産份額,遺産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産,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确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确定。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産份額,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5、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态下所立的遺囑應認定無效。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需要補充的是,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産的權利。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确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國傑律師說》認為,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常态,死後涉及的财産處置、權利分配、責任分攤以及更廣泛的生前寄托,都能以遺囑形式體現,所以,遺囑具備财産清單、簡化手續、定向傳承和定紛止争等重要功能。現實生活中,因遺産分配而導緻親人之間形同陌路、反目成仇的事不勝枚舉。無主财産會通過一定程序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甚至還可能被某些利害關系人隐匿或侵吞而無人知曉,我們提前把自己的财産以遺囑的形式呈現出來,一旦去世後,這對于自己親人的生活就是一份“穩穩的幸福”。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親人之間也分親疏遠近,種種關系錯綜複雜,我們可以相信人性,但不要考驗人性,一旦為此對簿公堂,難免焦頭爛額,最好讓合法有效的遺囑去定紛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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