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趙老師的專業标簽是隻做刑事案件(專做刑事案件超過5年),但是近16年每年堅持講授《經濟法基礎》其中有《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制度》這個章節,或多或少有些教學和一線實務反饋的經驗。現分享如下:
一、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一)概念
1.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産生的法律關系。
(1)實務提醒:能識别法律關系
作為我這本書的受衆,我希望你是有一些基礎法律素養的财務人員,這個基礎素養體現在,一個糾紛(關系)産生後,你能夠憑感覺或者學習知識的判斷這是否屬于法律關系。
核心知識點重現:
法律關系包括三要素:主體、客體、内容(權利、義務)
(2)實務提醒:能理解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特殊的法律關系,特殊在主體的要求:
一方面,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注冊的非自然人主體。
另一方面,勞動者必須年滿十六周歲,同時未達到退休年齡(先掌握大的規則)。
如果主體不符合,則可能無法認定勞動關系。就像小趙老師經常在課堂舉得例子:A(45周歲)在某公司從事清潔崗位;B(65周歲)在某公司從事清潔崗位;C(45周歲)在某财務總監家從事清潔崗位。ABC三人乘坐同一輛公交車為“雇主買菜”發生交通事故,收到無差别的傷害。但是最終獲得賠償的可能性、賠償數額的多少差别會相當大,這就是要求大家要能識别A才成立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實務提醒:理解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之間的關系(其他實務技巧在後文分析)
(1)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意味着建立勞動關系
某公司在9月30日下班前與勞動者談好崗位要求、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等内容并當場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10月8日上班,但是由于勞動者十一外出旅遊被隔離7天,最終因為慚愧,未到單位上班。
本案例雖然有勞動合同,但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不能否定存在勞動關系
記得2012年左右,我師兄代理用人單位(被申請人)的勞動争議仲裁案件。勞動者用登記股東定期、定額(基本一緻)轉賬銀行流水作為核心證據以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辯稱為股東個人行為否認勞動關系。仲裁階段居然成功否認。
據此,特别提醒:
第一.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後患無窮,後文詳述。
第二.勞動者在發現單位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不給勞動者一份。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要求給一份已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并保留提出要求的證據,以便後續可能的使用。在遭到用人單位拒絕後,應當及時、全面收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卡、繳交社保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等。
(二)勞動關系的特征
1.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前文已述。
2.勞動關系的内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比如後文會詳解,勞動合同有必備條款,且必備條款的内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實務提醒:作為用人單位不要拟定明顯不平等的條款,或者超出法律規定的條款。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地位是不同的。
作為職場老手,都會發現在入職前用人單位各種畫餅,但是入職後用人單位設置各種陷阱。其實這就是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地位是不同的真實寫照。
現實就是:入職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本處于平等地位,因為大不了勞動者不入“坑”、用人單位不聘用“蘿蔔”。但是入職後,作為“甲方”的用人單位掌握着薪資的發放權,這種入職前的平等就逐漸消失了。
實務提醒:
将用人單位畫的餅,用證據固定下來!
(三)《勞動合同法》的适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實務提醒:
沒有提醒,但是我有一個疑問,後續展開解除勞動關系時,再詳述。
2022年10月1日周六8:48 于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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