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怎麼解釋?民事訴訟時效和期間适用範圍,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民事訴訟時效怎麼解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民事訴訟時效和期間 | |||
适用範圍 |
具體規定 |
法律依據 | |
一審 | |||
訴訟時效 |
普通訴訟時效 |
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民法典188條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
民法典191條 | |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
環境保護法66條 |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 |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 |
民法典594條 | |
最長訴訟時效 |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 |
民法典188條 | |
申請财産保全 |
訴前财産保全 |
法院應在48小時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内起訴。 |
民事訴訟法104條 |
訴中财産保全 |
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 |
民事訴訟法103條 | |
保全不服 |
對财産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民事訴訟法111條 | |
立案 |
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内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審判庭。 |
審限若幹規定6、7條 | |
公告送達 |
國内 |
适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的,視為送達。 |
民事訴訟法95條 |
涉外 |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 |
民事訴訟法274條 | |
答辯期 |
國内 |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辯,法院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内發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時提交給原告沒有明确規定)。 |
民事訴訟法128條 |
涉外 |
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 |
民事訴訟法276條 | |
管轄權異議 |
案件受理後 |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民事訴訟法130條 |
法定舉證期限 |
普通舉證期限 |
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15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 |
證據規定51條 |
簡易轉普通後舉證期限 |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于30日。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2條 | |
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 |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内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3條 | |
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 |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4條 | |
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 |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未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适用于其他當事人。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5條 | |
申請延期選舉 |
應在舉證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适用其他當事人。 |
證據規定54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6條 | |
申請證人出庭 |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
證據規定69條 | |
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
證據補正 |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本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
證據規定51條 |
簡易程序 |
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2條 | |
申請鑒定 |
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内提出;鑒定機構、人員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證據規定31條、32條 | |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确定舉證期限。 |
證據規定55條 | |
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後舉證期限 |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由約定的,經法院認可。 |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7條 | |
證據交換 |
交換證據應該在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法院指定。 |
證據規定56條 | |
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的,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
證據規定56條 | ||
提交新證據 |
一、二審新證據。應當在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
證據時限規定通知8條 | |
申請回避 |
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也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應在提出後3日内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法院應在3日内複議作出決定。 |
民事訴訟法48、50條 | |
罰款、拘留複議 |
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
民事訴訟法119條、審限若幹規定2條 | |
期限耽誤後的補救 |
應在障礙消除後10日内向法院申請延期 |
民事訴訟法86條 | |
一審審限 |
普通程序 |
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
審限的若幹規定2條,民事訴訟法152條 |
簡易程序 |
3個月。無延長規定,如超3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 |
民事訴訟法164條、審限若幹規定2、8條 | |
特别程序 |
30日,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 |
審限的若幹規定2條 | |
船舶碰撞、共同海損 |
1年,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 ||
判決書送達期限 |
當庭宣判 |
應當在10日内發送判決書 |
民事訴訟法151條 |
定期宣判 |
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 ||
二審 | |||
上訴期間 |
對判決上訴 |
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 |
民事訴訟法171條 |
對裁定上訴 |
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 | ||
上訴後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5日内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内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内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在5日内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
民事訴訟法174條 | |
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後5 15 5=25天。 | |||
二審審限 |
對判決上訴 |
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審限若幹規定2條、民訴183條 |
對裁定上訴 |
審理期限為30日。 | ||
再審 | |||
再審申請期限 |
法院啟動 |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内提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由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内提出。 |
民事訴訟法207、212條 |
檢察院啟動 |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條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檢察院審查期限3個月,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 |
民事訴訟法216條 | |
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審的裁定。 |
民事訴訟法218條 | ||
法院再審的審查期限 |
法院應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内審查是否符合200條再審條件,如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
民事訴訟法211條 | |
再審審限 |
再審案件的審限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定 |
審限若幹規定4條 | |
執行 | |||
申請執行期限 |
普通執行 |
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适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民事訴訟法246條 |
不作為義務執行 |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解釋21條 | |
申請執行中止 |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解釋19條 | |
通知被執行人期間 |
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10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
執行工作規定22條 | |
執行管轄權異議 |
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3條 | |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 |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後15日内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 |
執行工作規定45條 | |
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
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内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民事訴訟法234條 | |
财産分配方案異議期限 |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解釋17條 | |
财産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 |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财産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解釋18條 | |
執行措施期限 |
凍結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不得超過3年。 |
民訴解釋485條 | |
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 | |||
拍賣公告發布期限 |
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 |
拍賣變賣規定8條 | |
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 |
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适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拍賣日到場。 |
拍賣變賣規定11條 | |
恢複拍賣 |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内通知拍賣機構恢複拍賣。 |
拍賣變賣規定18條 | |
拍賣裁定期限 |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10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
拍賣變賣規定20條 | |
拍賣物移交期間 |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後15日内,将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
拍賣變賣規定27條 | |
第二次拍賣期限 |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内再行拍賣。 |
拍賣變賣規定23條 | |
第三次拍賣 |
第二次流拍的不動産和其他财産權,應當在60日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的,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被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
拍賣變賣規定25條 | |
執行審限 |
訴訟執行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在3個月内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 |
審限若幹規定5條 | |
申請上級法院執行期間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
民事訴訟法233 | |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發現财産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确定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
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10條 | ||
不受期限限制 |
法院采取本法第249、250、251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
民事訴訟法261 | |
勞動仲裁 | |||
仲裁時效 |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吧、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27條 | |
審查受理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内決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29、32條 | |
答辯期 |
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0日内提出答辯,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5日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30條 | |
管轄權異議 |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14條 | |
反申請 |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35條,該規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 |
增加、變更請求 |
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額,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41條 | |
開庭通知 |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将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35條 | |
延期開庭 |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35條 | |
仲裁審理期限 |
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43條 | |
起訴期限 |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訴。 |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4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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