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符合《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珠公發〔2019〕13号)規定的,且申請遷入時其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下的,可将市外戶籍遷入我市:
一、入戶基本資料(資料中的有關證件由戶籍窗口審核原件後視情收取原件或複印件)
(一)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需提供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辦證的除外);
(四)落戶地址相應資料(詳見“二、落戶地址相應資料”)。
二、落戶地址相應資料(資料中的有關證件由戶籍窗口審核原件後視情收取原件或複印件)
按照《辦法》規定,落戶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産、用人單位集體戶、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人才公共戶的先後次序登記;在珠海有自有房産的市民,辦理戶口登記業務時,應先将戶口登記在自有房産處才能辦理其他登記業務。相應資料如下:
(一)落戶自有房産的,提供房屋産權登記證書。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産權的自有房産,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與其他人員共有的,需全部業主持身份證及房地産權證書到派出所當場簽訂“同意其中一個業主落戶該住宅”的協議書(不能當場簽訂的,需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協議書),戶籍民警審核原件後收取所有業主的身份證、房地産權證書複印件;
(二)落戶單位的,提供單位戶口簿;
(三)落戶居(村)民委員會集體戶的,提供居(村)民委員會的集體戶口簿;
(四)落戶人才公共戶的,提供相應人才公共戶戶口簿。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戶口屬廣東省外的
1.申請人備齊所需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并預約(進入“珠海公安”微信公衆号,依次點擊“便民服務”、“業務辦理”、“戶政業務”、“戶籍辦理預約”進入戶政預約系統)後,到任一戶籍窗口申請。
2.入戶核準後,申請人憑《受理回執》并預約(進入“珠海公安”微信公衆号,依次點擊“便民服務”、“業務辦理”、“戶政業務”、“戶籍辦理預約”進入戶政預約系統)後,到提交申請的戶籍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并持《準予遷入證明》到現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由現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戶口遷移證》。
3.申請人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拟遷入地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需提交挂失證明。受理民警能查詢到已報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證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回執及兩張相片并預約(進入“珠海公安”微信公衆号,依次點擊“便民服務”、“業務辦理”、“戶政業務”、“戶籍辦理預約”進入戶政預約系統)後,到提交申請的戶籍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二)申請人戶口屬廣東省内的
1.申請人備齊所需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并預約(進入“珠海公安”微信公衆号,依次點擊“便民服務”、“業務辦理”、“戶政業務”、“戶籍辦理預約”進入戶政預約系統)後,到任一戶籍窗口申請。
2.入戶核準後,由申請人現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在3個工作日内網上核準遷出。
3.申請人憑拟遷入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需提交挂失證明。受理民警能查詢到已報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證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回執及兩張相片并預約(進入“珠海公安”微信公衆号,依次點擊“便民服務”、“業務辦理”、“戶政業務”、“戶籍辦理預約”進入戶政預約系統)後,到提交申請的戶籍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四、辦理時限(調查核實或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我想感受到父愛母愛,我想擁有爸爸媽媽,我想有一個溫暖的家庭。
我們想收養一個自己的寶寶,給他所有的愛和陪伴。
收養的那些事兒,《民法典》給你解答!
拓寬範圍
放寬收養人的條件
和被收養人的人數
《收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 無子女……”;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法》受我國當時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把收養人的條件限制為無子女,且僅能收養一名子女。自我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以後,《民法典》也與時俱進地放寬收養人的條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養。同時,無子女家庭可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養一名子女。
被收養的
未成年人範圍擴大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的主要變化是删除了“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的規定,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這樣可以保障更多的急需關愛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長環境。
強化限制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應征得同意
《收養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民法典》考慮到當今社會未成年兒童心智成熟較早、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較為頻繁的現實,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該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由十周歲下調兩歲,目的系為了更好的考慮和尊重孩子的主觀意願。
異性收養出新規
《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為了避免部分收養人借收養之名或在收養後對被收養人進行性侵犯或性騷擾等情形發生,增加了女性收養未成年男性的規定,更加全面的保障了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保護
突出對被收養人的
權利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民法典》新增該項規定,旨在加強對收養人品行的審查,确保被收養人真正能夠得到适當的撫養,受到良好的教育。
增加了
收養評估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較《收養法》第十五條,增加了一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民法典》該變化增加了民政部門評估的責任,不僅能夠确保被收養人在收養家庭真正的健康快樂成長,還能提前發現收養人的不當行為,保障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
合法收養
為子女的成長營造一個健康的環境
讓每個孩子都得到
這個世界最善意的對待
給他們一個溫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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