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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為什麼不判給女方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10 11:20:41

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的需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否則的話就不允許離婚。而現實中,除了這樣的情況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夫妻離婚的。到底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内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系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麼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複,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原來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是不允許夫妻離婚的,這些同時也是當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男孩為什麼不判給女方(法律有哪些不允許離婚的情況)1

離婚時簽字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在離婚時會作出一些約定,但是卻因為無法律拘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約定時,也難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無效約定其一:約定一方或雙方在離婚後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同樣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幹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其二:夫妻共有房産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産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應及時支付,否則贈與人可以随時撤銷贈與。涉及贈與不動産的,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為此,若離婚協議隻約定房産日後歸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緻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産權。

無效約定其三:約定給子女的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内,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标準。

無效約定其四: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隻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幹涉。此外,即便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随時變更自己的遺囑,以死亡前最後所立遺囑為準。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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