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寶貴資源,是值得尊重與關愛的生命。野生動物對于人類而言固然有其觀賞、研究與利用的價值,但必須是建立在對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之上進行。野生動物對于維持生态系統平衡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雖然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因此還需要從立法、科研及實務層面予以加強,進一步提高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成效。
一、對野生動物生活環境的保護
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首先是要保護适合它們的自然環境。應該在現有的野生動物保護區的規劃基礎上,明确各類野生動物保護的優先級,加大保護力度。
1、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火災、洪水及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威脅。
2、加強對于捕殺、加工和交易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制品的查處和懲罰力度,立法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授權捕殺買賣野生動物和制作交易野生動物制品。
3、禁止在野生動物活動區域投放外來物種,防止生态環境由于外來物種入侵而造成破壞。
4、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長效化機制,比如四川的大熊貓保護中心、新疆的高原狼群保護中心和東北虎繁衍中心,在保護瀕危物種方面都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成效,成功地完成了一定數量的保護物種野化放歸。
5、出于保護生态環境的目的在部分區域實施退耕還林的政策,将過度侵吞的野生動物生活區域“釋放”出來,通過自然環境的修複讓野生動物又能夠恢複生存和繁衍。
二、完善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有所立法,但其立法一直都不甚完善,部分法律常年未進行修訂補充,内容過于老舊,不再适合作為如今野生動物保護行動開展的有效依據。因此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1、應該基于新時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形勢的具體特點和需求來作為立法指引,對現有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地完善。
2、規定野生動物的多項違法行為直接入刑,并在現有的刑罰力度上有所加強。
3、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和執法經驗,結合現存野生動物的瀕危程度、自身價值以及保護難度,對野生動物保護等級制度予以進一步細化完善,并規定不同等級的野生動物的具體保護措施。
4、将當前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立法中不合時宜、與國際慣例及國際公約有所悖逆的條文進行删改,力求在立法上能夠與國際接軌,處理好國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三、樹立野生動物保護意識
要樹立全社會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就需要同時采取多種有效措施,讓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的宣傳教育覆蓋到不同的人群。
1、可以在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教育體系中全面貫穿生态環境保護和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教育,讓人從小就能夠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的必要性和緊要性。
2、通過新聞媒體、普法宣傳及網絡宣傳等形式,讓社會大衆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形勢、現狀有更多的了解,并能夠身體力行地為野生動物的保護做出一點自己的貢獻,比如主動拒食任何野生動物、發現有捕殺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直接舉報、不迷信野生動物的食用及藥用價值、不消費野生動物皮草等,形成文明消費的風尚。
3、借助SARS及“新冠”疫情的契機充分加強野生動物緻病性、危險性的宣傳,讓更多的人意識到野生動物蘊含的危險,同時強化環保國策意識和生态文明意識,針對我國不同地域民衆的心理及習俗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措施,扭轉大衆一直以來對于野生動物的錯誤認識觀念,并能夠以身體力行保護環境為榮,以破壞環境和消費野生動物為恥,讓民衆能夠自願地同各種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作鬥争。
四、主管機構的調控
加強對保護野生動物隊伍的建設,加大投入提高執法者素質。
一方面要提高對野生動物保護人員、執法人員的待遇,另一方面要對其施以長期的培訓,以提高其綜合素質,提高其工作的積極主動性。同時我國還要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網絡體系,繼續對各類野生動物救護機構進行建設完善。
根據我國“十三五”發展規劃的要求,野生動物保護是我國現代文明發展程度的一大标志,我國亦需要建設更為完善專業的野生動物救護系統。在我國當前野生動物救護系統還較為零散且落後的狀況下,應該綜合建立更多的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園和野生動物疫源監控機構。
野生動物園的建設運營一方面能夠通過建立一片适合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區域來實現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吸引遊客觀覽來獲得足夠的經濟價值,形成保護野生動物的良性循環。野生動物救護系統離不開系統性的頂層規劃,因此我國還需要基于現行的《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規定》,參考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及實踐經驗來構建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野生動物救護系統,确保野生動物救護活動都能夠在科學嚴謹的指引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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