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什麼情況下可以買?文:王韶東、黃豔導讀:,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安置房什麼情況下可以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文:王韶東、黃豔
導讀:
經常有被拆遷人咨詢我們,征收公告已經張貼出來公示,自家的房屋即将被征收,但是補償安置方式不知道怎麼選合适,似乎選哪一種都不符合咨詢者的心意:選擇安置房吧,聽說還沒建好,交房日期遙遙無期,而且交的房位置不太好,質量好不好也還是個問題;選擇貨币補償吧,标準又比市場價格低,在房屋同一片區連一套像樣點的房子都買不上。那麼,安置房和貨币補償是選擇題嗎,是否隻能妥協接受?
一、安置房産權調換和貨币補償不是選擇題,而是最優解
被拆遷人糾結的根源在于,一開始就陷入了拆遷方的誘捕式固定思維模式,被誤導隻能在既有的安置房産權調換或者貨币補償中選擇其一,忽視了兩者也許都不合理合法的情況。而有一些被拆遷人抱憾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發現同一拆遷項目有人簽的比自己理想,又開始後悔,試圖重頭再來,殊不知已經失去了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是使其選擇最适合自己的一種補償方式,而不是隻能選擇一種低補償的方式。從合理抑或合法的角度,無論是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即安置房,還是選擇貨币補償,都應當保障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不能辛辛苦苦半輩子,到頭來碰上拆遷一夜回到解放前。
二、最優解:簽署補償協議注意事項和貨币補償的有法可依
關于簽署補償協議注意事項:
除了老生常談的忌簽空白協議問題外,被拆遷人在簽署補償協議的時候還需要逐一,仔細确認談好的重要事項是否都已按照約定寫入合同,比如安置方式是現房安置還是期房安置、安置地點是否明确、安置房交付标準是帶裝修還是毛坯、安置房交付時間及超期交付後的違約責任等。其中,需要特别說明也是實務中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問題,就是“公攤面積”,例如,曾有一位咨詢者拿到安置房之後才發現實際建築面積(套内面積)與協議約定安置房面積差距達過大,達到百分之三十之多。如果發現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不明确,或者與事先說好的情況不符,應當及時要求對方修改完善,防止一時大意導緻權利受損。
關于貨币補償的有法可依:
還是以前面這位咨詢者為例,其拆遷房屋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周邊的商品房房價已經達到1萬6千元一平方,但是拆遷方給的貨币補償隻有1萬。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在公平補償原則及不降低被拆遷人生活水平視野解讀前述規定,被拆遷人在拆遷時的貨币補償标準應該與1萬6千元一平方持平或者更多。遇到貨币補償标準不足以就近買房的情況時,實際可以進一步考慮通過法律手段審視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維護正當權益不受侵害,以免日後追悔莫及。
小結:
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房産權調換或者貨币補償,應該充分依法享有的補償方式選擇權,不過選擇權不被尊重,或實際上沒得選、怎麼選都不合理,一則需要在補償方案征求意見階段積極提出修改意見,二則在拆遷協商階段不要過于“駱駝”心态一味妥協,如果合理訴求協商不攏,不妨及時咨詢專業法律意見,尋求法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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