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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大特點。生動、鮮活的古代調解案例呈現出的古人的法律智慧,對當下社會的糾紛化解、家庭和睦、社會穩定不無裨益。古人化解民間糾紛時采用的多元糾紛調解依據、和緩的糾紛解決原則、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程序及徹底化解糾紛的無訟理念也帶給我們諸多有益啟示。
來源 | 《人民論壇》雜志及人民論壇網(rml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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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裁決民事糾紛中的禮教與情理
調解制度豐富了古代民事法律裁決的依據,律法、禮制、情理皆可成為裁決民事糾紛的依據。情理法的相輔相成使糾紛的裁決不僅可“禁惡”,還具有維護道德、導人向善的作用。
《荀子·宥坐》中記載了孔子處理“父子訟”的案例,成為後世效法的圭臬。孔子為魯國司寇時,一對父子将官司打到了官府。主管法律的孔子将與父相訟的兒子拘押,但三個月遲遲不下裁決。經過三個月的反思,父親主動請求撤訴,孔子也就釋放了他的兒子。當時魯國的執政季孫氏對孔子的處理非常不滿,認為孔子欺騙了他。因為孔子創立的儒家學說力主以孝治國,但孔子卻赦免了此案中與父相訟的不孝子。季孫說:“是老也欺予。語予曰:為國家必以孝。今殺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孔子的學生冉子将季孫的不滿轉告給孔子,孔子對此作出了說明,大意是:治理國家,應以教化為主。百姓不孝是為政者教化不到位的緣故,為政者不行教化而一味用刑,這與殺無辜之人又有什麼不一樣呢?
孔子這則“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訟的故事,被後世發揚光大。宋代法學家鄭克作《折獄龜鑒》,清代官員胡文炳在此基礎上又作《折獄龜鑒補》,輯錄自漢代至清朝的正史、政書、筆記等資料中記載的案例700餘則,排在卷首的“犯義”類案件130餘則,其中“兄弟訟财”“泣母子訟”“兄謀弟田”“姊隐弟田”“親在争産”“離婚合婚”“化兄弟争”“感兄弟訟”等條,所記案例與《荀子》中所記孔子的“故事”如出一轍。本文錄兩件以比較之:
“兄弟訟财”:漢代許荊為桂陽郡太守,一年春季,許荊巡視轄區,碰到蔣均兄弟二人為争财産而打官司。許荊對兩人感歎道:“我身為太守,擔負着國家的重任,但卻沒有教化好一方的民衆。你們兄弟二人為财争訟,錯在我太守身上。”許荊回身吩咐随從,将情況上書皇帝,請求皇帝準許自己到最高司法長官廷尉那裡領受責罰。蔣均兄弟二人深受感動,請求太守處罰自己。
“化兄弟争”:清代循吏藍鼎元自述:我在潮州知縣任上,碰到陳氏兩兄弟争奪父親遺留的七畝田地。我當面開導他們:“兄弟本同體,何得争訟?”并讓差役将兩人綁在一起。起初兩人生氣地背對背而坐,後來慢慢氣消相對而坐,面有悔色。我得知兄弟二人各生二子,就對他們說:你們的父親不該生下你們兩人,以緻有今天的訟事。而你們二人不幸又各生了兩個兒子,将來也會互相訴訟。兩人聽後叩首痛哭,表示願意将田讓與對方。我裁決将他們父親遺留的七畝田地作為祭祖的财産,兄弟二人輪流收租用來祭祖。
從春秋孔子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訟,到清代藍鼎元調解兄弟争産,禮教、情理融化了争訟者之間的劍拔弩張。更令人欣慰的是,争訟的解決皆以當事人的悔過而結束。以禮教、情理為依據的感化,似乎較法律的剛性裁決更有收獲,如藍鼎元所言,一件案件的解決,使一方民衆“兄弟妯娌皆親愛異常,民間遂有言禮讓者矣。”
古代在糾紛調解時,常會使用“拖延”的策略
古人明白,細事(民事)糾紛常常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清官也難斷是非。現實生活中,尤其是熟人社會,糾紛的原因、情形都是複雜多樣、難以詳盡的。其中大多數争訟都未必蘊含着是與非的明确界限。父子相訟、兄弟相争,更多關涉的是利益紛争與情感糾葛。正因如此,古代在糾紛調解時,常常會使用“拖延”的策略。
“大舜救敗”的案例反映了古代調解程序的和緩。《韓非子》中記載了這一故事,大意是:曆山的農民發生了田界糾紛,舜趕到曆山,與農人一起耕作。一年後,劃分的田界為衆人所公認——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有了明确的确權。在河濱打魚的漁民為争奪有利地勢位置發生了糾紛,舜趕到河濱與漁民一起打魚。一年後,漁民經過教化,将好的地勢位置争相讓給長者。東夷的陶器制作偷工減料,舜到東夷與陶工一起制陶,一年後制作出堅固的陶器。韓非子在叙述完舜的事迹後,引用孔子的話評論說,舜原本是沒有解決農人、漁人和制陶工的糾紛的,隻是因為風氣敗壞,舜為“救敗”才到了曆山、河濱及東夷,各用了一年的時間解決了糾紛,恢複了社會風氣。舜每次解決糾紛的時間都很長,說明糾紛較複雜,而舜解決糾紛的方法也不是簡單裁決。這種用“期年”的時間才解決的糾紛顯然是說服式的“調解”。
“大舜救敗”的故事,對後世的調解也有着榜樣的作用。明朝松江知府趙豫剛上任時,轄民好訟,争訟幾成地方風俗。趙豫對将官司打到官府的“訟者”不是馬上開堂審斷,而總是“好言谕之曰:‘明日來’”。久而久之,趙豫就得了個“明日來”的綽号。“明日來”的結果是,大多數訟者過了一夜,激憤情緒漸漸平息,有的人則聽從了周圍人的勸阻而“多止不訟”。在衆人“松江知府明日來”的歌謠笑聲中,諸多的争訟便自行了斷了。
元代政治家張養浩在《為政忠告》中總結:“親族相訟,宜徐而不宜亟(急),宜寬而不宜猛。徐者或悟其非,猛者益滋其惡。”
民間自行調解,是古代社會一種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古代的糾紛調解大緻有三種形式,即“民間調解”“官批民調”“官方調解”,但并非所有民事糾紛都打到公堂之上,有許多糾紛在德高望重或值得信賴的“中人”說合下,在民間就得到了化解,但這種民間“說合”也有詳細的制度安排。
唐代法律規定,婚姻不和諧,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可“和離”,類似于今天的協議離婚。《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對于感情不和的夫妻,如果兩人都願意解除婚姻關系,法律是準許的。正因有了“和離”的規定,才有了為今人贊歎不已的唐代“放妻書”,不僅有夫妻間的好聚好散,也充滿了人生的豁達:“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别兩寬,各生歡喜。”
元代法律明确規定了婚姻、财産等糾紛由鄉村闾裡中的“社長”解決,“社長”類似于今天的村長或居委會主任。《通制條格·卷十六·田令》裡的這條法律常被認為是基層調解制度化、法律化之始,受到學界重視:“諸論訴婚姻、家财、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喻解,免使妨廢農務,煩擾官司。”
社長調解發展到明清,便有了“申明亭”制度。《大清律例·刑律·雜犯》中規定:“州縣各裡,皆設申明亭。裡民有不孝、不弟、犯盜、犯奸一應為惡之人,姓名事迹,具書于闆榜,以示懲戒,而發其羞惡之心,能改過自新,則去之。其戶婚、田土等小事,許裡老于此勸導解紛,乃申明教戒之制也。”
民間的自行調解省去了“打官司”的複雜程序,快捷方便、節約成本,又可維系親情、友情,可以說是多方共赢。就地解紛的簡便程序,也為許多官吏所接受。古代的官吏并非一味坐堂斷案,而是主動巡視所轄鄉裡,發現糾紛及時解決。
官員就地解決糾紛的傳統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史載周成王時,召公、周公輔佐成王主政,《史記》記召公巡視鄉邑,于甘棠樹下“決獄政事”,轄區民衆和諧,“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召公巡視鄉邑,理政聽訟,被視為“仁政”,流傳至今的成語“甘棠遺愛”與“甘棠之愛”即出于召公“故事”,“甘棠遺愛”指的是官吏愛民如子,教化流行。“甘棠之愛”指的是民衆對召公那樣的官吏的愛戴。
這種方便快捷、節約成本的調解程序對現代的調解制度有着深遠的影響。革命根據地時期形成的不拘形式、簡便程序、經常攜案下鄉、就地審判的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便是這一優秀傳統的延續。
和諧公正的糾紛解決理念
調解制度之所以能在古代中國發揮顯著作用,與中國古代的主流價值觀有着密切的聯系。孔子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漢代“獨尊儒術”的大一統文化确立後,《論語》中孔子每一句關涉法律的話都成為後世立法、司法的準則。就糾紛的解決而言,人們關注的不隻是糾紛的一時平息,也不隻是一事解決,而是通過糾紛解決的過程展現調解的目的與導向,以求糾紛的徹底解決,實現孔子提出的“無訟”理想。所以,以調解的方式不僅方便快捷、節約成本、不傷情面,更是對儒家法律價值觀的貫徹。
《大清拍案驚奇》中記載的“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龍巧斷“300文”案就生動體現了調解的這一特色。案件說的是著名清官于成龍在廣西羅城縣令任上遇到并解決的一起糾紛。中秋節前一天,年過花甲的錢歸氏到老字号糕點鋪“月中桂”買月餅,店中生意興隆,嘈雜間,買了60個月餅的錢歸氏與店家發生了争執:60個月餅,每個5文錢,共300文錢,錢歸氏說錢已付給店家,店家卻說尚未收到錢歸氏的月餅錢,不讓其離開。于成龍剛好路過,被雙方攔住要求明斷。雖隻是300文的糾紛,但并不好解決。錢歸氏是一個來自鄉裡的質樸老妪,言談舉止,甚至長相都帶有鄉間老人所特有的誠實。她專為買月餅進城,所帶的300文錢已不在身上,堅稱付給了店家。按理說她不會為300文錢的月餅在節前專程來店中行詐。糾紛的另一方月中桂,更是有着“名馳通省,頗負信譽”口碑的店鋪,怎麼會為300文錢而訛詐老妪。與錢歸氏發生争執的店員,在這家店鋪已打工八年,店中規矩嚴密,他沒有機會将多收的錢據為己有。在場證人衆多,莫衷一是。于成龍坦誠地說,300文錢究竟落入誰手,已難以查明。若判錢歸氏再出300文錢(或退還月餅),對錢歸氏太不公道;但無根無據判店家輸了這場官司,一個有着良好聲譽的店家或許蒙冤。于成龍見在場至少有300多人,于是裁定:在場的諸位“一人一文”,湊足300文給店家。但于成龍如此裁決的理由并不是在場的人皆可能竊取錢歸氏的300文,而是“一人一文”,在“不傷衆人元氣”的前提下使衆人做了一樁“助人”“息訟”的善事,同時又可避免對錢歸氏和店家的明顯不公。在難以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做到盡可能的公平。
于成龍調解“300文”案的智慧帶給我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比如古今人們對“公平”相似的追求和理解,及追求公平的方式。但其調解方式帶給今人的不同感受和社會效果,也是我們應該關注的。于成龍勸在場諸位“慷慨解囊”,這種發自内心的“你幫我助”,平息的不隻是這場“無益之争”,更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善舉。人們通過出“一文錢”不僅分擔了别人遇到的意想不到的、無奈的“不公”,而且承擔了社會道義,踐行了一次善行。于成龍裁決在場者每人出一文錢的前提,并非在于每個人都可能是那個“竊賊”,而在于每個人都應該具有的那種“助人為樂”的道德品質。這場調解,帶有明顯的價值導向,不僅“止惡”而且“揚善”。
共同的價值理念和善惡觀是調解在中國古代得以充分發展的根本原因,其顯示了統治者治理經驗的成熟與智慧,即“通過教化的手段來維持社會穩定,不僅可以避免嚴刑峻法而産生的(社會)對立情緒,而且可以在官方與民間形成一套共享的價值觀念”。
來源 | 《人民論壇》雜志2月上原标題 | 古代調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作者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馬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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