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殘疾賠償金的交通事故起訴狀?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超過确定的20年賠償給付年限,受害人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侵權人繼續給付賠償的侵權糾紛,最終支持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有殘疾賠償金的交通事故起訴狀?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超過确定的20年賠償給付年限,受害人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侵權人繼續給付賠償的侵權糾紛,最終支持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20多年前,龍某駕駛拖拉機運送澱粉下腳料,途中因裝載澱粉下腳料的水箱底部出口閥門松動,澱粉下腳料遺撒路面,緻使駕駛二輪摩托車的黃某在該路段摔倒受傷。2000年,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龍某、公路管理站賠償相應損失。法院審理認定,黃某的損失由龍某、公路管站理分别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經鑒定,黃某的傷情構成一級傷殘,定殘時黃某36周歲,法院支持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為20年。
20多年的時間匆匆而過,今年6月,黃某再次起訴主張殘疾賠償金。期間,黃某與被告公路管理站達成調解協議,由公路管理站繼續賠償30%的損失,于是撤回了對公路管理站的起訴。被告龍某未與黃某達成調解協議,辯稱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已經超過确定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不應支持。
南通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因一級傷殘癱瘓在床且年近60歲,在超過給付期限後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為依據,再次主張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龍某按照5年計算一次性賠償黃某70%的殘疾賠償金19萬餘。據介紹,一審判決後,龍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有一些超過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受害人,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生命的尊嚴難以維護。2022年5月修訂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對該問題予以了明确,賦予超過給付期限後,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張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的權利。這既體現了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也遵循了“損害填平”原則,較好了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彰顯了對生命的尊重。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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