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專家組意見不一緻怎麼辦?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工傷鑒定程序為: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随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别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内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工傷鑒定專家組意見不一緻怎麼辦?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工傷鑒定程序為: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随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别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内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随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别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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