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仲裁的一般流程如下:
1、書面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6、開庭;
7、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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