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闆和科創闆上市要求?【主 闆】對發行人(企業)的營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創業闆和科創闆上市要求?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主 闆】對發行人(企業)的營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中小闆】是相對于主闆而言規模較小的企業。
【創業闆】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科創闆】是獨立于現有主闆市場的新設闆塊,主要針對新技術、新能源、高端制造、環保、生物醫藥等新興領域,相比較其他三個闆塊,科創闆允許企業在未實現利潤的情況下上市。
【01 主闆】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闆企業股票代碼以600開頭。
在深交所上市的主闆企業股票代碼以000開頭。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發行人必須持續經營3年以上。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整體折股,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連續計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财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産應當完整;人員、财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4、同業競争: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産生同業競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6、财務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1億元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産與淨資産比例不超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為彌補虧損;過去3年的财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7、股本及公衆持股:發行前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公衆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内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産的财産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産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條
發行人的生産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02 中小闆】
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闆企業股票代碼以002開頭。
1、股本條件: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5000萬元。
2、财務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币3000萬元(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5000萬元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币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币3億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産占淨資産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03 創業闆】
在深交所上市的創業闆企業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1、股本條件:IPO後總股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四)
2、财務條件: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5000萬元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二)
最近一期末淨資産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
【04 科創版】
在上交所上市的科創闆企業股票代碼以688開頭。
五套市值指标,具體為:
(一)預計市值(市值評價标準為最近一輪投資機構對其投資的估值或上市發行時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0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于人民币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四)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五)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産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并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醫藥行業企業需取得至少一項一類新藥二期臨床試驗批件,其他符合科創闆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上市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币3千萬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二)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币4億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三)市值及财務指标滿足本規則規定的标準;——《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指标進行調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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