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員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約定工作期限。如果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具體支付情形可以參考之前的文章《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那麼,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辭員工呢?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如果以此為由不再與員工續約。那麼,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依照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的計算标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沒續簽還在上班的情況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仍在原公司上班,原公司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還在工作,那麼建議和公司商量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堅持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
沒續簽合同能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嗎?
大家都知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那麼,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适用雙倍工資罰則,在實踐中也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罰則,主要是針對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而對于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的,法律并沒有明确規定。因此,不能簡單類推适用及雙倍工資罰則。
另一種觀點認為: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是一種重新用工的行為,員工仍在原公司工作的,雙方應在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公司的原因未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溫律認為:
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繼續在原公司工作,而原公司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此時的用工是一種重新用工行為,公司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内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将面臨雙倍工資罰則。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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