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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社
房子辦理過戶手續的第二天,政府頒布了征收公告,賣家頓時覺得賣虧了,想反悔,拒絕交付房屋。
近日,甯波鄞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房子賣出第二天,拆遷公告來了
原房主起訴買家和中介
2021年,家住甯波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楊通過甯波某中介公司,得知陳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後來,陳先生與劉大媽、甯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幾天後,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就在第二天,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房屋正好屬于征收範圍之内。
得知此事的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交易,溝通無果後,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将劉大媽、甯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将涉案房屋不動産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哭訴道:在我這套房子出售後的次日,拆遷公告頒布,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遷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我的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要拆遷,卻故意隐瞞,我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劉大媽表示,她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願。
她還說,涉案房屋面臨拆遷的消息在當地已衆所周知,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主怎麼會毫不知情呢?況且,她已經将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也辦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于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願,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後,了解到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将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确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将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範圍内,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産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法官:本案不能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本案承辦法官張波萍說,本案原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但本案不能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隻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緻使繼續履行将顯失公平,導緻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為:
一、涉案房屋所在區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将拆遷的消息。原告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機構挂牌,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将面臨拆遷在内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并将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範圍之内,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
二、情勢變更原則隻考慮“繼續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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