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
很多沒有上保險的人,對保險理賠一無所知!
很多想上保險的人,對保險理賠很是擔憂!
很多做保險的人,對保險理賠一知半解!
畢竟保險理賠,是保險商品最核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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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去“保險法律咨詢師”“保險理賠”課堂上進行了授課。
我先從理論上給讀者分享幾條保險法發條規定:
【境内管轄權】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内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保險公司投保。
【限制保司免責條款】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内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保護理賠權益】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将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内,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争議處理原則】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有的讀者想上保險,但是又對于保險公司的安全性不放心,有的認為保險公司的品牌大小或知名度對于保險條款的最終理賠與否有極大的關聯——更擔心所購買的人壽保險公司經曆數年以後“退市”、股權變革、宣告破産等!
我國法律不能保證任何一家公司不破産,但對于人壽保險的保護卻可以做到極好!不管是安邦保險更叠為大家保險集團,還是更早的新華人壽交由保障基金托管再股改成為上市企業,以及當前面臨巨大壓力的房地産控股的壽險企業,客戶所簽署的保險合同均嚴格執行——理賠未受影響!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散】就是指保險公司不能倒閉嗎?NO!實際上是約束了股東不能主動關閉人壽保險業務,也就是說“無法跑路”。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被依法宣告破産”類極端情況出現了,我們所上的人壽保險會“打水漂”嗎?不會,因為必須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定義務!通常理解就是,合同的條款依舊會被延續、保險事故發生能得到相同标準的理賠!
——理賠由保險法律進行了統一規範,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定是對人壽保險業務的最高保護!
那麼是不是以後上保險就用再考慮公司了呢?也不完全是,哪些産品選公司、選什麼樣的公司的“小竅門”在培訓班有分享,這裡由于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了。
講完理論,我們也可以一起看看保險公司的真實理賠數據。
97% 以上的人都能拿到理賠:絕大多數人都能順利獲賠,各家公司獲賠率都超過了 97 %,有的甚至達到了 100 %。
理賠都不慢:無論是平安、國壽這種500強公司,還是愛心人壽、吉祥人壽這類“新公司”,平均理賠時間都在 2 天左右。
對于每年公布的數據,我十多年前的老客戶分享給我時充滿了對保險公司的欽佩,他說自己根本沒有想到。
讀者朋友,您想到了嗎?
十年前我參加了幾次理賠兼職講師的演講比賽,對于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不惜賠、不濫賠、不錯賠,保險怎麼賠均以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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