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計文件的設計及施工說明中,常可以見到“系統的水壓試驗壓力按照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的說法,把确定水壓試驗壓力的責任,讓給了施工單位,這是不妥的。因為,在《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2-2002)和《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243-2002)這兩個标準中,都提出:①”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注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②試驗壓力按照工作壓力确定。 因此,執行《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這兩個标準的規定,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确:
第一,應直接給出水壓試驗壓力或工作壓力的具體數值。
例如:《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定: 蒸汽、熱水采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的工作壓力加0.1MPa(高溫熱水系統應為系統頂點的工作壓力加0.4MPa),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3MPa。塑料管或複合管,系統頂點的工作壓力加0.2MPa,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4MPa。
如果設計不給出“工作壓力”或“系統頂點的工作壓力”,施工單位是難以确定水壓試驗壓力的。即使對于設計人,在實際工程應用中,“系統頂點工作壓力”也不易确定。從原理上講,系統任意點工作壓力是靜壓力加水泵形成的動力水頭之和。然而,在進行個體項目設計時,冷熱源循環水泵常未選定,即使已選定,水泵的工作點也會随管網阻力特性而改變,而且計算點的水泵作用動力水頭,還需減去從水泵出口至計算點的水頭損失。因此,實際上隻能執行上述規定中“頂點試驗壓力不得小于0.3MPa”的附加條件,即簡化為:對非高溫熱水、非塑料管或非複合管,水壓試驗壓力應為系統靜壓加0.3MPa。(可取整數)
第二,水壓試驗壓力必須明确所對應于何标高(一般以±0.000為基準面)。※例如:采暖系統的頂點相對于±0.000是50m,開式膨脹水箱最高水位高于系統頂點2m,系統靜壓相對于±0.000是52m。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0.000處,試驗壓力應為0.52 0.30 = 0.82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相對标高30m處,試驗壓力應為0.82 - 0.30 = 0.52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地下室相對标高 - 10m處,試驗壓力則應為0.82 0.10 = 0.92MPa。
※例如:采暖系統的頂點相對于±0.000是50m,定壓水罐的上限壓力高于系統的頂點10m,系統靜壓相對于±0.000是60m。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0.000處,試驗壓力應為 0.60 0.30 = 0.90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相對标高30m處,試驗壓力應為0.90 - 0.30 = 0.60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地下室相對标高 - 10m處,試驗壓力則應為0.90 0.10 = 1.0MPa。
※例如:高層建築高區采暖系統的頂點相對于±0.000是130m,定壓水罐的上限壓力高于系統的頂點10m,系統靜壓相對于±0.000是140m。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0.000處,試驗壓力應為1.40 0.30 = 1.70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相對标高70m處,試驗壓力則應為1.70- 0.70 = 1.00MPa;如果水壓試驗的壓力表設在地下室相對标高 - 10m處,試驗壓力則應為1.70 0.10 = 1.8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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