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機支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使用微信轉賬。微信轉賬雖然方便,但也容易帶來麻煩。福清的石先生前幾天,有一筆業務通過微信轉賬錢款,轉了3000多元錢給對方,随後打電話确認的時候,傻了眼。
石先生向我們講述了微信轉賬給業務夥伴的經過。
石先生:我是轉大理石款有個直接轉過去的賬号我點密碼,她怎麼跳出來
結果我轉錯了3620元錢!
那麼,是誰點擊接收了石先生的這3620元錢呢?石先生看到自己轉錯賬了,趕緊打電話對方确認,才發現,領走他錢的人,是之前随意通過的一名賣茶葉的陌生人。由于微信轉賬不支持撤回功能石先生當時隻能是眼睜睜看着陌生好友點了收款!
這位昵稱為"漫步雲端"的陌生好友
并沒理會他發的請求退還錢款信息
在點了收下錢款後
便拉黑屏蔽了石先生的微信!!!
怎麼辦?能報警嗎?
可讓石先生郁悶的是
微信客服說找派出所
派出所說找客服人員.....
近年來由于網絡的快速發展,網上銀行、微信轉賬、支付寶等新興支付方式被越來越多人所接受。網上支付在讓人們享受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法律糾紛。
現實中,通過微信轉錯賬的事例并不鮮見。當然,倘若轉錯的數額不大,就算雙方協商無果,受害人也不太心疼;可是,一旦轉錯賬的金額超過了千元,若又無法追讨不回,那麼,受害人的這個啞巴虧吃得實在窩心。
追回轉錯的資金,這個過程必定不易。騰訊出于保護客戶隐私的要求,不會提供微信用戶的詳細信息,這一點,騰訊的做法并無不妥。想想看,如果有人出于窺視隐私的邪惡心理,故意轉錯帳給對方,再要求騰訊提供微信用戶的詳細信息,豈不是出賣了用戶?微信轉錯帳,若沒有對方詳細的姓名、住址和完整的證據鍊條,構不成立案條件,警方當然有權拒絕出警。同樣的道理,是司法部門也無能為力。
如果非要追究責任,那麼,轉賬人要為自己的過錯擔責。畢竟,是自己沒有辨清微信好友的身份信息,進行了錯誤地轉賬。當然,從法律的角度看,對方不歸還轉錯的資金,屬于不當得利,應負返還義務,否則,将承擔法律責任。可是,因為微信轉賬過于匆忙和馬虎,沒有留存證據,報警走司法途徑,未必能追回錯轉的資金。因此,轉錯賬者往往會陷入求助無門、難以舉證的惡性循環中。
另外,證明是轉錯賬還是不認賬也存在麻煩。所謂網絡支付,包括了網絡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銀聯快捷支付、手機銀行等方式。上述網絡支付誤操作的案例隻是冰山一角,現實中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争議的焦點往往在于:究竟是不是轉錯了賬?是交易反悔找借口還是對方不認賬?上述案例中,法院可經調查查明,确認是否确屬原告方網絡支付誤操作,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法律糾紛,而不屬于其他類型的經濟糾紛。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一方沒有合法根據獲得利益而緻使他方利益受到損失的事實,此時獲得利益方應負返還的義務。典型的“不當得利”的情形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判斷“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有四個:一是一方取得财産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損失;三是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所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指行為當時沒有合法依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在不當得利案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當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當發生網絡支付誤操作後,首先是不要慌張,應當第一時間聯系對方,禮貌溝通,對自己的失誤給對方帶來的不便表示真誠歉意,換取對方的諒解。在此過程中,可做好電話錄音,進行證據保全。其次,如果溝通沒有達到目的,對方沒有按溝通預定及時返回款項或者找借口拖延還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闡明事實,請公安機關出面調解,并保管好報警記錄,以備不時之需。值得一提的是,銀行或網絡交易平台隻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不對客戶提交信息的真實準确性負責,亦無權擅自返回交易,因此找銀行或網絡交易平台于事無補。即便是銀行,在此類事件中,基于對儲戶隐私的保護,也不會透露收款賬号戶主的信息,隻有在警方介入等情況下才能協助查詢。
如果公安機關調解不成,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協調下,取得對方身份證信息,合并轉賬憑證、報警記錄等書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并要求支付孳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不涉及犯罪,公安機關對公民因個人失誤轉賬出錯一般不予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可以出具證明,以便于查詢銀行信息和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在維權過程中,溝通尤為關鍵。在溝通過程中,對陌生人要“軟硬皆施”,既表明歉意,又告知利害,并以電話錄音為威懾,讓對方心存忌憚,不敢心生妄念。如果數額較大,對方态度較為強硬,并借機索要财物的,要先好言好語穩住對方,防止對方突然失去聯系。
同時立即與公安機關聯系,請公安機關介入,約見對方并進行法治教育施壓,促使對方積極歸還。如果對方提出的索要财物要求并不過分,隻是想“弄點小錢”,如冠以“誤工費”、“電話費”、“交通費”等等作為條件讓事主接受時,可考慮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在合适的時間地點約見對方,并請朋友一同前往,既是為了人身安全,也可以從證人證言角度進行加強。在确認對方還款後,可給予對方一定報酬,避免時間成本、訴訟成本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确實協商不通的情況下,可咨詢法律人士,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因為時間延誤帶來證據的滅失。在能力範圍内,對被告方的行蹤給予關注,防止對方離開居住地給追償帶來不便。
如果實在沒有辦法,還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 1、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訴前調查令,持調查令到有權限的部門調取對方賬戶的信息。 2、可将彙款賬戶所屬銀行及收款賬戶所屬單位一并起訴,列為案件的共同被告。
雖經司法途徑,最終可以解決财産返還問題,但為此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較高。而對于試圖占有不當得利的被告來說,除了承擔返還義務,還要支付敗訴産生的訴訟費用。因此,作為不當得利受益人,面對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也應該基于誠實守信原則,将不當得利返還給當事人,珍惜自己的名譽和信用度,給予他人配合幫助,展現良好的道德風範。
來源:北京市明仁律師事務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