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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标房東少退了房租該怎麼辦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7-02 06:28:20

2021年6月24日張某某作為甲方與宋某梅作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甲方将上河區林間美景小區502号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期為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月租金2500元,押金250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半年”。協議簽訂後,宋某梅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張某某押金2500元、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半年的房租1500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1038元,其後宋某梅與家人搬入該房居住,此後又于2021年12月22日支付張某某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的房租15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張某某物業費1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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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宋某梅的女兒因血液性疾病住院治療,其陳述醫院懷疑與房屋環境有關,因此宋某梅于2022年2月20日委托環境檢測機構對案涉房屋内甲醛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案涉房屋所有房間甲醛濃度值均高于《室内空氣質量标準》(GB/T18883-2002)中規定的甲醛濃度不得高于0.1㎎/m3的限值。

宋某梅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房屋租金、押金及物業費合計34549元;3.判令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宋某梅支付甲醛檢測費用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宋某梅負有按時支付租金等相關費用的義務,張某某負有提供安全可靠、不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合格租賃物的義務。宋某梅支付了租金等費用,在發現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并與張某某聯系共同找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案房屋進行檢測的情形下,應認定其完全履行了相應義務,但張某某在得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的情況下,雖主張宋某梅家具甲醛超标,但卻在接到檢測建議的合理時間内未同宋某梅一起找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甲醛超标,具有逃避檢測的嫌疑。宋某梅所委托的檢測機構具有法定檢測資質,檢測也是在宋某梅完全搬空自己物品的情形下進行,其檢測結果真實可信,認定涉案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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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該條款規定了租賃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本案中,張某某提供的租賃房屋存在甲醛超标、可能危及宋某梅及家人健康的情形,宋某梅依據上述規定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本案中,張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起訴狀副本,因此,雙方的合同于該日期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的合同已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宋某梅支付的此日期之後的各項費用張某某應予退還。合同解除前宋某梅支付的各項費用應是在張某某提供合格房屋後才能支付的費用,張某某為宋某梅提供了不合格的房屋,因此該費用宋某梅不應支付,其已經支付的費用應認定為宋某梅的損失,張某某應予賠償。因涉案房屋甲醛超标因而導緻宋某梅支付的檢測費200元張某某應予賠償。

一審判決:一、原告宋某梅與被告張某某2021年6月2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二、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賠償原告宋某梅34749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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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在案涉房屋租賃期間,原告宋某梅的女兒因血液性疾病住院治療,故宋某梅于2022年2月20日委托環境檢測機構對房屋内甲醛含量進行檢測、2022年4月7日在搬空物品的情形下再次委托環境檢測機構對涉案空房進行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均顯示甲醛超标。被告張某某提供的标的物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形,原告據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租賃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被告主張不存在違約故合同不存在解除情形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二審不予采信。通過一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在接到原告檢測建議的合理時間内未同原告共同檢測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甲醛超标,而是在一審判決後自行委托檢測,原告委托的檢測機構具有檢測資質,檢測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結果客觀真實,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該檢測報告系虛假的,無證據予以證實,二審亦不予采信。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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