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下午,在四川省弘博中等專業學校(以下簡稱:弘博學校)就讀的小劉在學校農場鋤地時,不慎被異物傷及右眼,并最終導緻失明。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小劉傷殘等級為七級(紅星新聞曾報道:16歲少年學校農場鋤地,眼球受傷摘除緻七級傷殘 班主任:後悔沒及時帶去大醫院)。
小劉
家長李女士認為,校方未第一時間将兒子送至正規醫院進行救治,僅到診所購買眼藥水進行簡單處理,這直接導緻兒子的傷情進一步惡化,并最終導緻失明。由于就賠償事宜,李女士與校方未達成一緻,因此把弘博學校告上法庭,提出54萬餘元的賠償。
4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小劉家人處獲悉,目前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學校在一定程度上贻誤了治療時機,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承擔70%的侵權責任。
回顧:
少年校内鋤地緻右眼失明,家長起訴索賠54萬餘元
弘博學校為一所職業教育學校,事發時,小劉為該校高中一年級學生。2020年9月27日下午,小劉和班級種植委員等在校内菜園翻地時,被濺起的石子傷到了右眼。小劉稱,當時隻感覺痛了一下,并未特别不舒服,直到當天晚上才明顯感到不舒服。随後,他将這一情況告訴了班主任李老師,老師帶他到學校門口的診所買了眼藥水。
小劉右眼失明
不過,眼藥水并未緩解傷情。小劉第二天起床後就發現眼前“一片白,看不見了。”之後,在同學陪同下,小劉先後到雙流區人民醫院和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就診,但最終未阻止不幸的發生,小劉右眼失明了。
2021年4月,家長帶小劉前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據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小劉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家長認為,如果校方在第一時間就帶孩子到正規醫院進行救治,取出異物,也不至于失明。她認為,校方存在不當責任。
鑒定意見
由于未和校方就相關責任及賠償事宜達成一緻。2021年5月,李女士将弘博學校告上法庭,提出了54萬餘元的各項賠償費用,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在限額内承擔保險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曾旁聽了該案一審,在第一次開庭中,原告小劉及家長起訴的被告為四川愛華學院,後經查明,小劉學籍實際所在學校為弘博學校。記者了解到,四川愛華學院與弘博學校由同一投資機構興辦,且共用場地。後來,原告追加了弘博學校及保險公司同為被告。
法院:
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判承擔70%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從小劉家屬處獲悉,3月31日,該案一審宣判。在這份由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時,小劉年滿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小劉在校期間,弘博學校應當履行對學生的管理、教育、保護的義務。根據各方陳述,小劉是在挖地時被濺起的硬物戳眼,導緻右眼受傷。該挖地活動不屬于任何課堂内容,且應為班級種植委員負責的活動。
病情證明書
法院認為,學校為班級和寝室設置菜地、讓學生參與種菜的初衷值得提倡,但之所以設立種植委員職務,正是因為對于極少參與耕種,又未經特别培訓和安全教育的普通學生而言,耕種活動存在一定風險,故需要選擇專門的學生在接受相關教育後完成該項活動,以最大程度規避風險。而小劉受傷當天,在無教師在場的情況下,應種植委員的請求挖地,導緻自身受傷,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事項确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小劉受傷後,其班主任李老師未仔細查看傷情,僅聽信未成年人對自己傷情的描述,未第一時間帶領他前往醫院進行專業治療,導緻最終出現右眼球摘除的嚴重後果,學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贻誤了治療時機。因此,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小劉學籍與愛華學院無關,法院酌定弘博學校承擔70%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小劉的損失為醫療費37825.75元、護理費4000元、交通費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30元、殘疾賠償金30602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1100元,合計39萬餘元,若由學校承擔70%,則為27萬餘元。
由于學校在聯合财保天府新區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劉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27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小劉家人處獲悉,他們認為自己不應承擔30%的責任,且傷及眼睛會帶來終身隐患,将會考慮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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