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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住的房子拆遷可以賠償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16:28:10

以前住的房子拆遷可以賠償嗎(居住他人房屋二十多年)1

“那個日子特别好記,張某來送錦旗的那天,正好是‘三八’婦女節。”說這話的人名叫梁仁偉,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精河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張某是他辦理的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申請人。盡管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月,但梁仁偉依然清楚地記得當時的情形。

“這事折騰了快7年了,如果沒有檢察院的有力監督,真不知道啥時候才能拿到屬于我們的補償款。”張某說。

“張某那天是笑着離開檢察院的,那筆補償款可能是我們送給她的最好的婦女節禮物吧!”梁仁偉說。

房屋拆遷

居住人提出補償要求被拒

“想當初這房子又老又破,但我們住了幾十年了。我老公剛來精河就住在這裡,我們結婚後也一直住在這裡,對房子很有感情,所以才會修繕和擴建。房産證上确實寫的是黃某的名字,可房屋拆遷要求我們搬離時,多少也該給我們一點兒補償吧?”張某來精河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與梁仁偉第一次見面時,就哭訴了自己的遭遇——

上個世紀80年代,張某的丈夫來新疆投靠自己的姐夫,并和姐夫一起在精河縣打拼生活。因為打工不順,工錢也一直沒拿到,幾年間,張某丈夫的姐夫已經欠其一大筆勞務費。于是,張某丈夫的姐夫将其居住的黃某的房屋作為勞務費抵償給了張某的丈夫。張某丈夫的姐夫将此事告知了黃某,因為當時房子又破又舊,黃某既沒有反對,也沒有索要任何費用。

1994年,張某與丈夫結婚,婚後兩人便一直居住在黃某的老屋中,并把那裡當成了自己的“家”。而黃某一直在疆外發展,極少回新疆,也很少過問自己老屋的情況。其間,黃某曾兩次返回精河縣辦事,并查看自己的老屋。黃某知曉張某夫婦在自己的老屋裡居住期間,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對老屋和庭院進行了修繕和改造,并加蓋了房屋,黃某對此未提出任何異議。

如果不是因為房屋拆遷,或許張某夫婦還可以安穩地住在黃某的老屋裡,也不會與黃某發生糾紛。2013年,這一平靜被打破了。當時,精河縣決定對一批老舊房屋進行拆遷,黃某的老屋也在拆遷範圍中。縣國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征收辦”)聯系了黃某,告知他老屋即将拆遷,請他盡快辦理拆遷手續。

一直沒有操心過老屋的維護問題,還能拿到幾十萬元拆遷費,何樂而不為呢?黃某痛快地同意了對其老屋進行拆遷,并以此為由強令張某夫婦搬離。張某夫婦一下子慌了神,二十多年了,他們對這處房屋不僅深有感情,而且還為之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進行維護。對突如其來的拆遷搬離,夫婦倆一時沒了主意——一家人住哪兒?這些年在房子上的投入總該得到些補償吧?

張某夫婦于2003年、2012年分别在黃某老屋所在的宅基地上加蓋了7間磚木結構房屋。他們希望黃某可以支付一部分補償款,但黃某不同意;找村委會、政府相關部門協調,也沒有結果。

赢了官司

卻拿不到補償款

2014年,張某夫婦将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支付補償款8萬餘元,包括一次性補償金7.8萬元、評估鑒定費0.5萬元等。法院認定,張某夫婦加蓋的7間房屋,所有權歸黃某,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之規定:非産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财産上增添附屬物,财産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産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财産所有人……法院指定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鑒定意見認定,張某夫婦在案涉房屋上增添的附屬物總值為7.8萬餘元。鑒于黃某并未對張某夫婦的加蓋房屋行為提出異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明确反對該行為,故法院認為黃某同意張某夫婦在其财産上增添附屬物;同時,鑒于雙方沒有就财産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進行約定,法院最終本着有利于實現附屬物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原則,判決附屬物歸黃某所有,黃某向張某夫婦支付相應的補償款及評估鑒定費合計8萬餘元。黃某不服,于2016年7月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黃某敗訴。

2017年,黃某向自治區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自治區高級法院的再審裁定結果與之前的兩次判決并無不同,黃某依舊敗訴。至此,張某夫婦與黃某的糾紛告一段落。

之後,精河縣法院前後兩次對被執行人黃某及其妻子名下的财産進行了查詢,均未查詢到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及餘額信息。因本案無财産可供執行,2017年5月8日,精河縣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4月,張某夫婦向法院提供了黃某名下老屋的拆遷信息。法院查證黃某在精河縣征收辦享受到了拆遷補償政策。2019年5月14日,法院向縣征收辦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9年10月12日,縣征收辦與黃某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将58萬餘元房屋拆遷補償款打入了黃某在此前幾天剛剛開辦的一張銀行卡中。同日,黃某将所得的全部拆遷補償款轉給了自己的兒子。黃某的兒子收到拆遷補償款的到賬信息後,立即進行了全部轉移。

2020年5月19日,精河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黃某的兒子在某銀行精河縣營業部開辦的銀行卡交易信息顯示,大額房屋補償款已被轉移,卡内餘額僅有2.5萬元。精河縣法院決定凍結黃某兒子的剩餘資産,可黃某的兒子不在精河縣,且他名下也無其他财産可執行。

當法院工作人員将這一情況告知張某夫婦時,他們的心又沉了下去。難道這筆補償款真的拿不回來了?

檢察院監督執行

補償款被追回

2021年4月,張某向精河縣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受理此案後,承辦檢察官梁仁偉和同事依法履行調查核實權,向縣征收辦負責人、本案的承辦法官了解拆遷補償款發放、執行工作開展的相關情況。

精河縣征收辦負責人稱,由于相關工作人員收到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未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法律意識淡薄,緻使房屋拆遷補償款下發後未及時告知縣法院。

承辦檢察官經調查證實,在黃某知曉且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張某夫婦确實投入錢和物修繕、維護了黃某名下的被拆遷房屋,并加蓋新房,法院判決張某勝訴并無不當。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僅向縣征收辦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及時凍結黃某名下接收房屋拆遷補償款的銀行卡。而張某所主張的補償款不能得到及時執行,正是由于法院未在2019年10月12日前收到精河縣征收辦關于即将下發房屋拆遷補償款的通知,且未及時獲取黃某新辦銀行卡的信息。正是這些細節上的遺漏,導緻房屋拆遷補償款下發後被黃某迅速轉移隐匿、張某夫婦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

如何才能讓張某夫婦順利拿回屬于他們的補償款呢?

2021年4月29日,精河縣檢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内已無财産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内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将案件委托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向精河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法院依照上述規定,将該案委托異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收到精河縣檢察院發來的檢察建議書後,精河縣法院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被執行人黃某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1年6月6日,精河縣法院向縣公安局發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陳述了黃某自2016年開始,以各種理由逃避履行法律義務,拒絕履行給付執行案款義務,給張某夫婦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認為被執行人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精河縣法院就上述情況向檢察機關作出了回複。精河縣檢察院了解本案情況後,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時追回執行款。精河縣公安局依據法院偵查函和檢察院意見,立即趕往山東省,與黃某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系,請求協助辦案。

今年2月14日,黃某最終将執行案款如數歸還,并委托他人與張某夫婦達成和解協議。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下,曆時近7年,張某夫婦終于拿回了屬于自己的補償款。

■檢察官說法

不讓判決書變“白條”

本案中,張某雖然赢了官司,卻因執行不到位,遲遲拿不到執行款。相信在生活中,有人也遇到過此類問題,卻不知去哪裡尋求幫助。民事執行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對民事執行裁判行為、民事執行實施行為檢察監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向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要先經過異議、複議或訴訟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損權益仍未得到救濟時,可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本案中,黃某夫婦以轉移财産的方式逃避執行,導緻法院判決猶如“白條”,從而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檢察機關依法履職,與法院、公安機關形成合力,最終使黃某退還了拖欠多年的執行款,成功化解了申請人多年的“心結”,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辦案效果。

近年來,在民事執行案件中,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屢屢發生。生效判決、裁定确定的義務應自覺履行,本案以跨省追讨的方式警示那些試圖規避、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法律面前沒有僥幸,任何無視法律權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最終都難逃法律的追究。

作為基層辦案檢察官,應努力做到體察民情、體諒民心、體會民意,辦好群衆身邊的每一件小案,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精河縣檢察院 梁仁偉 漫畫: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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