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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外屏摔爛了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10 02:32:20

手機外屏摔爛了(手機外屏摔壞送去維修)1

到手機維修店更換手機外屏,卻發現原裝内屏竟然被維修店拆掉賣給了他人。在經過長達一年的維權之後,機主一怒之下将維修店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公布一審判決結果,手機維修店因存在欺詐行為,被判處退還手機維修費用,同時承擔維修費3倍的賠償。

事發:剛修完的手機出現新問題

2020年3月22日,26歲的市民孫女士因不慎摔壞了蘋果手機外屏,随後送到郵電街濤締通訊店維修。

“我跟我媽媽一起去的,當時花300元購買了更換外屏服務。在此期間,我媽媽還在這家店買了一部新手機。”孫女士告訴記者,當天中午12時許,雙方完成交易,她和母親一起離開。

然而,就在她們離開沒多久,孫女士發現剛修完的手機屏幕顔色不太正常,并且屏幕上出現了綠色線條。孫女士随即拿着手機返回維修店,并詢問手機為何會出現顔色不正常的故障。“店家拿着手機一番擺弄後,給我的答複是‘壓膜拿混了,分不清哪塊是原裝内屏’。”孫女士稱,雙方一番争論後,店家答應讓孫女士第二天或者是五一假期之後再到店裡,将她的原裝内屏給換回來。

孫女士離開維修店,然而當天下午手機屏幕再次出現綠色線條。“當時我通過微信跟店家溝通,店家再次承諾一定會把我的原裝内屏給換回來,我還保留了聊天記錄。”孫女士稱,由于着急要出差,并且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她擔心時間長了出現意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就再次帶着手機返回維修店。

孫女士說,經過第三次拆機維修後,手機屏幕出現綠色線條的故障消失。由于自己着急出差,再加上店家承諾“有問題随時來找”,孫女士便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離開了維修店。

起訴:一年後才知道原裝内屏被店家更換

今年3月22日,孫女士手機屏幕再次出現綠色線條,她去維修店溝通時,店家以“過了保修期”等借口拒絕保修。店家稱,懷疑孫女士的手機再次因摔壞或使用不當出現故障;孫女士則認為,是之前修手機時留下的“後遺症”。為此,孫女士向12315平台投訴。12315工作人員就此事展開了調解,但調解失敗。随後,孫女士對維修店提起了訴訟,茅箭區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前的調解,但依然以失敗告終。

孫女士堅持認為,手機出現故障,是因為維修店擅自更換了原裝内屏所緻;維修店則認為,更換原裝内屏是在孫女士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維修前說得很明白,如果僅更換破碎的外屏,需要等幾天時間,如果急需使用,則需要更換整個屏幕,也就是包括内屏在内一起更換。”維修店老闆梁某某稱,由于孫女士急着要出差,故而選擇了更換整個手機屏幕,并且雙方約定,五一假期之後再将原裝内屏換回來。“她五一假期之後沒再到店裡要求換回原裝内屏,但是一年後因為手機故障又來找我要求賠償。”對于孫女士的要求,梁某某堅持認為不合理。

對于這一說法,孫女士并不認可。她表示,在之前的3次維修中,維修店并沒有告知她更換了手機原裝内屏,“一直到12315介入調解,我才知道他把原裝内屏換了,并且他還把這個原裝内屏賣給了别人。”

對于将孫女士手機的原裝内屏賣給他人的說法,梁某某表示認可。調解失敗,孫女士向茅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店家退還維修費并承擔3倍賠償

日前,茅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公布了一審判決結果。

茅箭區人民法院認為,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維修合同,原告孫女士委托被告濤締通訊店更換的是 iphon⁃eX手機外屏玻璃,而被告卻為原告的手機更換了iphoneX手機内外屏總成。

對此,被告辯稱已告知原告,且原告是知曉并同意的,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辯解理由。參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被告擅自變更合同,更換不需要更換的原廠手機内屏,且在維修時向原告隐瞞了更換手機内屏的事實,其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承擔欺詐賠償義務。

經過審理,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判決:梁某某退還孫女士維修費300元,并賠償孫女士900元;案件受理費由梁某某負擔。

截至昨日,濤締通訊店尚未履行已經生效的法院一審判決義務。(十堰晚報秦楚網全媒體 記者 何利 編發: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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