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往往标的大,關系複雜,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矛盾突出。
還沒有進場前,發包人占主導地位,施工合同往往都是發包人拟定的,對承包人要求也較為苛刻;但是,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就變得強勢了,經常出現轉包、違法分包、質量不合格等情況,嚴重損害發包人的權益,遇到這種情況,按照《民法典》之規定,發包人是有權解除合同,更換承包人的,下面介紹一下發包人具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
三峽大壩
1、承包人拒絕履行合同,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承包人簽了合同,怎麼可能不履行合同呢,在本律師經辦的案件中,就有承包人中途要求調價,發包人拒絕調價,承包人據此停止施工,造成項目停工,發包人無奈,隻能解除合同,相關的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
2、承包人拖延工期,經發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工。這種情況也是讓發包人很頭疼的,大家都知道建築工程也是很多班組按照工序先後配合施工的,一個班組拖延工期,會造成整個項目延期,發包人的損害巨大。
停工、窩工現場
3、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複,或者修複後仍不合格。這種情況很容易理解,不合格的工程,繼續施工隻能擴大損失,此時,承包人應該直a接解除合同,提起工程索賠。
4、工程違法分包、轉包。這種情形屬于《建築法》的禁止情形,發包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種情形,是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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