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民法典49條解答

民法典49條解答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21:41:49

民法典49條解答(民法典解讀180不可抗力)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條是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一、本條的曆史由來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條是上述兩條整合改造,共做出了兩點改進:

第一,将《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中的“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調整為“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既精簡了語義,又增加了法律的融貫性,體現了總則在《民法典》中的統率與綱領作用。

第二,将《民法通則》附則中關于不可抗力定義的規定,一并在“民事責任”一章中加以規定,标志着立法技術的提升。

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修改為:“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注意與本條規定均有一定差距。

二、制定本規範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受當事人意思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

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一方面,有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本歸責原則,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并在風險發生後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

如果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這一阻斷因果關系的外來原因,導緻行為人不能履行民事義務,則其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也表明了行為人不履行義務沒有過錯。相反,如果行為人因主觀上無法預見,客觀上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所造成之損害而承擔責任,不僅無法與過錯責任原則保持邏輯上的一緻,無助于發揮法律對主體行為的導向作用,而且達不到民事責任制度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補救其所受到的非法損害的目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因此,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是許多國家民事立法的共同選擇。

三、本條規範的具體含義

(一)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主要有三種學說。

(1)主觀說

主觀說認為,應以被告的預見能力和抗禦能力作為判斷标準,如果被告已盡了最高的注意,仍然不能防止該客觀情況所緻損害後果的發生,即認定該客觀情況為不可抗力。

但這種學說沒有提供判斷不可抗力的客觀标準,解釋時彈性過大,難以把握,有可能導緻該制度的濫用。

(2)客觀說

客觀說認為,以事件的性質及外部特征為标準,凡屬于一般理性人無法抗禦的重大外來力量為不可抗力。

這一學說強調了不可抗力事件在當事人意志的預見和控制之外,抛棄了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這一主觀要素。其忽略對主觀因素的考量,在合同法領域容易導緻人們對相關客觀事件的預知和合理趨避義務的關注,進而影響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在侵權責任法領域,則可能助長人們對他人權利和利益的漠不關心。

另外,也為一些具有專業技能或經驗豐富而預見能力較強者逃避責任提供借口。

民法典49條解答(民法典解讀180不可抗力)2

(3)折中說

折中說兼采主、客觀标準,既承認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的外在因素,也強調當事人以最大的注意預見,以最大的努力避免和克服不可抗力。

本條采取了“折中說”的理論,不可抗力的特征在于∶

第一,不可預見性。

不可預見性強調的是注意标準方面超出了行為人的預期,是指以現有的科技水平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能力。另外,人們對某件事的預知能力因人而異,應該以一般理性人的預知能力為标準。對于律師、醫生等負有特殊義務和責任的人,則應以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的認識标準來判斷。

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不可預見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是從人的主觀認識能力上來考慮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預見性取決于人的預見能力,人的預見能力直接決定預見的可能性和範圍,因此,預見性不僅與技術水平相關,也往往因人而異。因此,應當以一般人在事實發生時的預見能力為标準,判斷某種現象是否可以預見。

第二,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

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必然性,已經超出了當事人的控制能力範圍。至于某種事件是否屬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具體認定。對于戰争、暴亂、罷工等情況,是否屬于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存在不同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身份情況等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戰争、暴亂、罷工都屬于一般人難以避免和克服的情況,但當行為人本身就是戰争發起者、暴亂發動者、罷工組織者時,則難以再作出相同認定。

不能避免性與不能克服性關注的重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标準而非注意标準,其強調的是人力面對不可抗力的無助性,即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造成損害具有必然性,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事件的發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對某事件的發生具有管控能力,其沒有盡到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或者當損失發生後沒有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則應被認定為可以避免并可以克服。

客觀情況是指獨立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觀現象,不包括第三人的個人行為,也就是說,不可抗力應是獨立于行為人之外的外部客觀現象。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對象究竟是客觀情況本身還是客觀情況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殊值探讨。不可抗力作為義務不履行的免責事由,本條規定的“三個不能”的對象應該是客觀情況給義務履行造成的影響及其由此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而不是客觀情況本身,否則将使不可抗力的範圍不當泛化,因為客觀情況基本上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二)“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含義

本條中“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含義包括不履行合同上的義務,也包括在《侵權責任法》意義上造成他人損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處的"損害"應作廣泛的理解,既包括财産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損害。

(三)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理解

本條“不承擔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也應作廣義理解,“不承擔民事責任”不限于不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救濟實質性損害後果的責任承擔方式,而是包括了不承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财産、恢複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未完待續)

民法典49條解答(民法典解讀180不可抗力)3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