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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5種增值稅籌劃方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7:30:16

列舉5種增值稅籌劃方法(企業通過售後回購方式運用把控好也能取得節稅籌劃效果)1

企業售後回購業務現實中可能會經常碰到,可以通過一個案例,就這方面特殊業務處理進行分析。案例:某汽車銷售公司将一台試駕車銷售給了某房地産公司,供其在别墅銷售期間接送客戶看房使用。該試駕車進價是138萬,雙方約定,一年後,汽車銷售公司以150萬元價格購回,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那麼,回購價大于原售價差額如何進行帳務處理?這個案例中,某汽車銷售店公司對準房地産公司銷售一台汽車,銷售價138萬,合同裡做了個約定,一年以後要以150萬價格将其收回,這個可以稱為售後回購,賣給你之後還能把它買回來,這裡出現的情況是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當然也有一種情況是回購價低于原售價的,兩種情形都可能有。

那如果說回購價大于原售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号)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确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确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确認為負債,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這個文件意思,銷售商品時按照售價确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按照銷售價格138萬來确認收入,回購商品作為購進來處理,就是再以150萬的價格買進,這樣一來這個過程當中,如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确認負債,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需要關注的是:

如果說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的,這案例提到,車賣出之後,但并沒過戶,因為将來得買回來,所以沒有過戶,這不就是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嗎,把車子銷售給你,相當于把車子放在你那裡作為抵押,跟典當行類似,可能為了借錢,會把自己東西放在典當行進行典當是同一個道理。比如制造企業,沒有錢,然後為了到你那裡能借到錢,把企業流水生産線以1000萬價格出售給你,同時約定三年以後要以1500萬價格再把這個流水生産線購回來,這就是售後回購,但是這個流水生産線顯然在我的這個車間裡面,并不是把它拆下來搬到你的企業裡面去,因為你根本不需要。所以類似這樣的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的,其實并不是真的要把車子或流水線賣給你,隻是為了融資,以銷售商品的方式進行融資,這種情況下所收到的款項确認為負債,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

進一步分析下,就是把車輛以138萬價格賣給對方,然後一年以後要以150萬價格回購回來,這個中間就有12萬差額,這與到銀行去借錢借138萬,按照銀行利率計算的話,利息并沒有這麼高。就是說如果僅僅是把這個車子抵押到銀行去借138萬,比如按6%利率支付利息,也隻有幾萬塊錢利息,沒有這麼大利息支出。這個差額,一定會大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計算利息,在國稅函2008年875号這個文件裡面所提到的,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回購價150萬,原售價138萬,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所以這個差額要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意思是12萬就是利息費用,可是這個利息費用比正常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肯定要高,如果說将來有些企業到銀行借不到錢,可能會去借高利貸,那會發現所借的高利貸所發生的利息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的,因為利率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也就是說超過的部分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扣除的。 如果将這樣一種方式做個轉換,通過這樣一種售後回購,比如借高利貸,當然不希望發生這種業務,不建議去借高利貸,隻是說通過這個通俗一點的案例和大家分析下,比如說你到我這裡來借1000萬,要求三年以後還1500萬,這利率相對來說也比較高,這種情況之下,我要給你開利息發票,并且這種利息發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做扣減,那這時可以換一種形式,下次你和我之間簽一個售後回購協議,就是說你把你的流水生産線以1000萬價格賣給我,同時在協議中約定三年以後你要以1500萬的價格把它回購,這個500萬差額在這三年中間平均下來作為利息費用就可以了,因為政策明确了,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這個就是利息費用,那麼這個利息費用它是不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這麼一個因素約定。

再延深一點,這中間也需要開發票,比如今天以1000萬這種價格買進,然後三年以後要以1500萬價格收回,中間差額當然是需要開利息發票的,我取得收入作為利息收入,你作為利息支出,當然需要取得相應的票據,唯獨有這種售後回購合同作為支撐的話,那麼在這個節點裡面就可以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約束限制了。

另外一種情況,除了回購價大于原售價以外,還有可能會有那種回購價低于原售價的情況,比如以1000萬價格賣給我,然後三年以後以800萬價格回購,你回購價比我原售價要低,那這個就相當于我找你租了這樣一個設備,我給你付了200萬租金,再比如以上案例中所提到的,比如138萬賣給你,将來你要求我以120萬價格回購,那相當于這18萬你付了一年或兩年租金,這個實際上就是租賃業務。

所以說,售後回購在很多情形之下,如果說确确實實是有這個買進來也賣出去,那該開票就開票了,比如說我真的是把車子賣給你,然後上牌也上了,很顯然在這個節點我是銷售汽車給你,那我得做收入,然後三年以後我又把車子買回來,因為當初賣新車給你的時候是上了你這個戶頭,就是以你的名義上的這個車輛的牌照,那一年或兩年以後,再把這個車子買回來的時候就變成第二個業務,相當于你把二手車銷售給我,對于我來講就作為是一個購進的業務。這裡面是有産權發生變更,而以上所講的兩種情況,将售後回購中間的差額作為利息,其前提條件就是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這個證據就是前面所說的,我把車賣給你,其實車産權還屬于我,隻是給你用而已,那就是有證據表明這個車子并不在你的名下,你沒有擁有車子的所有權,你隻有擁有車子的使用權,相當于我把車子放到你那個地方做了個抵押而已,這樣一來中間是能夠起到這樣一個證據表明的效果。那如果說一個制造企業,将流水生産線賣給你,但是這個流水生産線依然是在公司裡面存放,而且也沒有把它拆下來放到你的公司去,這種情形之下很顯然也屬于有證據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的,那我在收這個錢的時候,借銀行存款,貸長期應付款或者是其他應付款等等,就相當于我找了融資,這是需要考慮的一些因素。

這裡給的建議就是如果說将來企業工作當中确實有一些利息支出,利息支出金額要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的話,可以用這種售後回購方式來進行這種利息籌劃,因為正常的融資或者是借貸,利息支付的标準是不能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如果采用售後回購,這個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那個差額,是可以在回購期間确認為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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