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不同的方式流程是不同的。
1.協議方式: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财産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緻。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着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2.訴訟方式:
1.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及副本、結婚證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4.法院審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會在六個月内審結;适用簡易程序的,會在三個月内審結。
5.法院當庭宣判的,會在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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