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構設計說明中一般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2016版)第 3.9.2-2-2 條的規定寫明了材料的質量要求:“對按一,二,三級抗震等級設計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梯段),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 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标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于 9% ”。
在現行的《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中第 5.2.3 條規定,對滿足以上要求的鋼筋為便于識别,在鋼筋上打上“HRB335E,HRB400E,HRB500E”等帶“E”的字樣,并作為強條來執行。
有的檢查組提出在設計文件中不按 GB50204-2015 施工規範中第 5.2.3 條要求進行文字說明的,按違反強條處理。
現在的問題是,設計文件中在執行設計規範的同時,是否還要執行施工規範?在設計文件中按 GB50204-2015 施工規範寫上 HRB335E、HRB400E、HRB500E 鋼筋牌号,是否違反設計規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10)(2015 年版)中的第 4.2.3條?是否按違反強條處理?因為該條的牌号中沒有“E”。
對于設計文件,應不存在違反施工規範“強條”問題,但在設計時,對施工中的問題也應予以高度關注。
就鋼筋材料的質量要求表述而言,在結構設計說明中寫明了鋼筋的抗震質量要求,符合《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 版),不違反強條。但在設計文件中寫上 HRB335E、HRB400E、HRB500E 鋼筋牌号,也完全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10)(2015 年版)的要求(見該規範第 11.2.2 條及條文說明);這樣做,更便于施工單位理解掌握。
來源:武漢《執行工程建設标準及強制性條文等 疑難問題解答(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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