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歐美各國特别是美國政治體制的奠基者,理性主義自然法學即古典自然法學的主要代表。孟德斯鸠著作頗豐,有《波斯人信劄》、《羅馬盛衰原因論》、《論法的精神》等。《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古典自然法學的代表作,對人類法律文化産生久遠曆史影響,伏爾泰稱之為“理性自由法典”。
一、法學方法論
在孟德斯鸠以前,人們不斷研究法、法律和法學思想,但沒有人去研究應該運用什麼方法研究法學。孟德斯鸠對近代法學的貢獻之一在于他系統地提出和運用了比較的方法和曆史的方法,獨立地進行法學研究。
(一)比較的方法
法學的比較方法是指對不同國家法體系、法思想、法制度進行對比研究的方法論。《論法的精神》是第一部運用完整的法學比較方法進行法學研究的巨著,它的每一章都把世界上各主要國家的法從曆史上、現實中進行反複的、交錯的比較研究。對于比較法學的理論,孟德斯鸠的一段話做了系統的闡述,他認為在進行法學的比較研究時“要判斷這些法律中哪些最合乎理性,就不應當逐條逐條地比較;而應當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看,進行整體的比較。”
(二)法學的曆史方法
法學的曆史方法是指運用曆史的觀點和曆史材料進行法學研究的方法論。《羅馬盛衰原因論》就是用曆史的方法進行法學研究的代表作,該書的中心思想不在于描述羅馬國家盛衰的曆史,而是曆史地考察羅馬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盛衰的原因和教訓。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為法與法的精神
(一)一般的法
《論法的精神》開宗明義講道:“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産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
一般的法,就是指上述文字中孟德斯鸠從廣義上給法下的定義。這一定義表明,法的内容和作用都取決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是一定社會關系的産物,這給近代理性自然法學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二)自然法
自然法是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本質的,在所有其它規律之先存在着的規律。人類共有四條自然法:1)和平;2)因需要而尋找食物;3)人們相互之間存在着自然的愛慕;4)互相結合與過社會生活的願望。
(三)人為法
人類在建立了社會和國家之後,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争狀态,從而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法律,即人為法。人為法包括三大類:
1. 國際法。是人類在不同人民之間的關系上的法律。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各國在和平的時候應當盡量謀求彼此福利的增進;在戰争的時候應在不損害自己真正利益的範圍内,盡量減少破壞。
2. 政治法。是調整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以維護自由為目的的法律。
3. 民法。是人類在一切公民之間的關系上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所有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都看作是民法,是一個非常廣義的民法概念,不僅包括了今天各國普遍認可的繼承法、婚姻法等,也包括刑法,孟德斯鸠統統将其稱為“人為法”的民法。
(四)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認為研究法的精神是研究人為法的核心,并指出法的精神指下列幾種關系:
1. 法律應該同已經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系,不論這些法律是組成政體的政治法規,還是維持政體的民事法規。
2. 法律應該同國家的自然狀态有關系;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同土地的質量、面積、地勢有關系;同農、獵、牧各種人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
3. 法律應該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關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有關系;
4. 法律同法律之間也應該有關系,法律應該同它們的淵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指出也有關系。
以上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了所謂“法的精神”。
三、法律與政體
在“法的精神”中第一條就提到政體和法律的關系,因為政體對法律有最大的影響。孟德斯鸠将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又分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他認為不同政體都有自己的原則,具有不同的法律。
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即愛祖國、愛平等、愛法律的政治品德。在民主政體下,建立選舉制度和投票權利是基本法律,隻要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也是一條基本法律。
貴族政體的原則是少許品德加節制,而節制是貴族政體的靈魂,節制要求存在法律秩序。在貴族政體下,需要一個參議院處理各種事務,因此規定參議院成員的資格、職權就成為基本的法律。
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它要求在法治的基礎上以榮譽鼓勵各個階層為國家建功立業。在君主政體下,君主一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國家,因為應該有一個法律的保衛機構。
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在專制政體下,君主就是一切,所以沒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沒有法律的保衛機構。
四、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在“法的精神”中第三條提到了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有人認為孟德斯鸠是私立環境決定論者,這種雖然過于絕對化,但孟德斯鸠的确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法律的影響,也是法律思想史上首位系統地研究了自然環境對法律的影響作用的法學家。他指出自然環境對法律的影響包括三個方面:
1. 氣候條件對法律有重要影響。比如,炎熱和寒冷的氣候對法律的影響是不同的,在炎熱的氣候條件下,人們大多懶散、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這種氣候适合實行暴君制,并且制定較多殘酷的法律維護統治;而寒冷的氣候則使人意志堅強、剛毅、勇敢、自信、豪放,人們善于捍衛自己的自由,在這種氣候條件下,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制,并且利用法律維護自由。快樂的氣候産生坦率的風俗,帶來柔和的法律。
2. 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條件對法律制度有重要影響。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勢,使人缺乏毅力、眷戀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這種地理環境下,适合實行君主專制,在這樣的國家,法律的内容比較簡單和殘暴;相反,在多山的地方,土地貧瘠,有險可守,人們多艱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多是規定投票權利、選舉方式、人民參政等事項。
3. 人民的謀生方式對法律有重要影響。一般來說,從事商業和航海業的民族比從事畜牧業的民族更需要法律;從事畜牧業的民族比從事狩獵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不耕種土地的民族由于常常會因為狩獵、捕魚等發生争執乃至戰争,所以,他們更加需要國際法;而耕種土地的民族對如何分配土地更關心,所以,他們更加需要民法。
五、自由與法律和三權分立的關系(一)法律與自由
“沒有一個詞比自由有更多的含義并在人們意識中留下不同印象了”。孟德斯鸠認為自由有兩種:一是哲學上的自由;一是政治上的自由。他主要論證了政治上的自由和法律的關系。他認為政治上的自由又分兩種:一類是同政制相聯系的自由,一類是同公民相聯系的自由。
1.同公民相聯系的自由和法律的關系。“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自由是法律許可範圍内的自由;如果公民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二是任何人和勢力都不得強迫他人不去他不應該做的事。
2.同政制相聯系的自由和法律的關系。孟德斯鸠認為,要想保障自由,從國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須限制政府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政治自由隻在權力不被濫用的政治寬和的政府中存在。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可以有一種政制,不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情,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的事。
(二)三權分立和制衡
作為18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想是實行資産階級君主立憲、分權和法治的王國。在他看來,君主立憲政體是最好的政體,因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實現政治自由就必須實行三權分立。他在吸收前人分權思想的基礎上,尤其是洛克的立法、行政、對外三權分立的理論,創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理論。
1. 立法權。他認為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由人民自己選出的議會機關來行使。立法機關最好效仿英國,有上下兩院組成:下院即平民院享有法律創議權;上院即貴族院享有法律否認權。
2. 行政權。行政權包括決定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執行權。行政隻能按照法律辦事而不能違背法律。
3. 司法權。司法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裁判私人争訟的權力,具有獨立性,司法權應由法院和陪審官行使。
三權必須由不同的機關行使,彼此獨立,但同時也要相互制約。如行政要服從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對立法的否決權;立法不能幹涉行政,但可以審查、監督君主對法律的執行,議會享有彈劾權;司法必須以立法為依據,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對立法的審查權。
孟德斯鸠三權分立理論,作為典型的資産階級憲政理論,對西方政治體制影響深遠。尤其是對美國,美國的憲政制度就是漢密爾頓等建國政治家、思想家吸收了孟德斯鸠的分權理論而創立的。
六、立法技術和立法原則孟德斯鸠認為,立法技術也就是立法原則,就是制定法律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對此,他在《論法的精神》第29章詳細探讨了立法應當注意的技術和原則,共十四條:
1. 法律的體裁要精潔簡約;
2. 法律的體裁要質樸平易,淺顯易懂;
3. 法律的用語對每一個人要能夠喚起同樣的觀念;
4. 法律要有所規定時,應該盡量避免用銀錢作規定;
5. 在法律已經把各種觀念很明确地加以規定之後,就不應該回頭使用含糊籠統的措辭;
6. 法律的推理應當從真實到真實;
7. 法律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們制定的,它不是邏輯學的藝術,而像是一個家庭父親的簡單平易的推理;
8. 當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條件、制約語句的時候,還是不要放進去這些東西為妙;
9. 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10. 當立法者喜歡用一項法律說明立法的理由的時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應當和法律的尊嚴配得上;
11. 從推定的方面說,法律的推定要比人的推定好得多;
12. 每條法律都應當發生效力,也不應當容許它因為特别的條款而被違背;
13. 要特别注意法律應如何構想,以免法律和事務的性質相違背;
14. 法律應該有一定的坦率性。
七、刑法與民法思想
(一)刑法思想
1. 刑法的繁簡同政體是相互聯系的。在共和政體和君主政體中,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産,刑事法律就必然要多一些。與此相反,在專制政體下,君主掌握絕對權力,蔑視公民自由,刑法就少而簡。
2. 刑法的目的和宗旨。刑法的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維護公民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産權利。刑法應本着恢複秩序的宗旨,采取罪行相适應的原則,并且,在刑罰上實行人道主義,反對肉刑、報複刑和株連等酷刑。
3. 犯罪。犯罪是危害他人自由、人身和财産的行為,因此對于思想言論不能定罪處罰。犯罪有四個種類:一是危害宗教,二是危害風俗,三是危害公民的安甯,四是危害公民的安全。孟德斯鸠對每一種具體罪名都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并依照各個犯罪的性質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标準和處罰辦法。
(二)民法思想
孟德斯鸠認為,民法是人類在一切公民關系上的法律,它的最大特點是:“民法以私人的利益為目的。”民法的宗旨是使人類獲得财産,也就是說民法是财産的保障。
對于民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孟德斯鸠認為應該采取大民法的觀點,即凡是涉及調整契約、繼承、婚姻和由此産生的一切财産關系,都應該由民法調整。他還詳細研究了民法必須遵循的一些原則,如契約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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