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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認定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5:30:43

逃稅罪的認定标準(逃稅罪的認定和處罰)1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該罪名作如下規定:

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律赢惠普法: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對該罪名進行了修改,将“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并增加了“初犯免責條款”,對于逃稅初犯,稅務機關未經行政處置,不能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财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出口退稅款的,依照逃稅罪定罪處罰。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滞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過去有觀點認為,避稅和偷逃稅存在合理的邊界,避稅是在合法範圍内對商業行為的形式轉化,即便被稅務機關查出,也隻是補稅、交滞納金,不牽涉繳納罰款。偷逃稅則明顯運用了違法手段,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以罰款。現在看來,避稅和偷稅的邊界實際上很難區分,納稅人通過轉換收入性質的納稅籌劃方式也屬于虛假申報的一種,仍然要受到行政處罰。馳譽律師,馳譽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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