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新華網北京1月17日電(于子茹)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争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确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新華網北京1月17日電(于子茹)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争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确規定。
該司法解釋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共債共簽”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明确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
離婚了,夫妻債務要同還?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态(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産、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也就是說,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證明是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證據也可以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内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于日常家事範疇内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而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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