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
除了學習,還會參加各種體育活動。
去年6月9日,
初三學生小金、小王和幾位同學
在學校操場打籃球,
小金不幸摔傷緻殘。
事後小金和家長認為:自己摔殘是同學小王導緻的,并将小王起訴至法院并索賠12萬元。
7月9日,
西山區人民法院前衛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訟代理人▼
小金打籃球時被小王抱住
并将其甩開造成骨折
原告小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陳述了其摔傷的經過。
原告訴訟代理人:“小金打籃球時被小王抱住,并将其甩開造成原告小金右腿骨折。”
後經司法鑒定,小金達到了十級傷殘。小金家長多次找小王家長協商,對方卻置之不理。于是,小金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種損失共計12萬餘元。
原告訴訟代理人:“因被告造成原告小金身體健康權受到損害,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被告訴訟代理人▼
沒有證據證實
被告小王存在故意侵害行為
對此,小王的代理人認為,兩人在籃球比賽中正常搶球,小金搶球落地時自己崴着了腳。小王看到小金摔倒後,立刻上前攙扶小金。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小王存在故意侵害行為,或超出籃球運動正常對抗的過錯行為,被告小王沒有過錯。”
小王的代理人認為,籃球作為一種常見的競技體育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每一個參與者應該對籃球運動的合理風險有所認識和預見。即便小金、小王之間發生肢體碰撞,也屬于競技體育中的合理碰撞,所以小金受傷應當自負風險。
被告訴訟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僅會顯失公平,還會打擊籃球參與者的積極性,但原告小金受傷是事實,基于人道主義,小王願意在醫療範圍内承擔一定的補償。”
法院▼
待法官查看監控視頻後再組織雙方調解
據了解,當天的監控視頻學校方已經刻錄光盤,但原被告雙方都沒有向法庭提供。庭審結束後,法院将出具一份調查令,讓原告方到學校調取,待法官看了監控視頻後再組織雙方調解。
如果此次事件調解不成,将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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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打球受傷索賠485萬
去年1月份,14歲少年張某和同學打籃球時腳踝受傷,便和母親将籃球館的經營者北京某飯店告上法庭,索賠485萬元。
為什麼要索賠四百多萬元?原來張某和同學打籃球時撞上籃球架底座,腳踝受傷,當天被診斷為骨折,但他本計劃于下個月參加某運動品牌和休斯頓火箭隊冬季籃球訓練營。據此,原告方訴稱由于此次受傷使其無法赴美參加活動,使原告無法與火箭隊合作,使原告失去今後參加NBA球隊并取得收益的機會,因此要求被告賠償遊學、留學、參加比賽、接受培訓、接受教育等直接利益損失和預期收益損失280萬元。
法院認定,張某在籃球運動時自己撞傷,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對于張某索要的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沒有支持。最終,法院僅判決支持了被告飯店向張某給付醫療費132.72元,護理費1031.76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36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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