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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執行行為可以提執行異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2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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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執監436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華龍支行、祁學衆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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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

申訴人(利害關系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華龍支行。

申請執行人:祁學衆。

被執行人:濮陽市建安防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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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農行華龍支行申訴請求:撤銷河南高院(2019)豫執複98号執行裁定及濮陽中院(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1998)濮中法執字第71号通知;暫緩執行(1998)濮中法執字第109号之一受償順序文書;将濮陽中院責令農行華龍支行履行(1998)濮中法執字第71号通知書所涉款項6519122.46元退還給農行華龍支行。理由是:

第一,濮陽中院(1998)濮中法執字第71号執行通知的内容雖然還是要求農行華龍支行退還扣劃的破産财産,但該通知屬于新的執行行為,農行華龍支行依法享有提起執行異議的權利。

第二,濮陽中院(1998)濮中法執字第71号通知作出的依據是2000年8月2日濮陽中院(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書,而(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書系濮陽中院受理建安公司的破産申請後由破産清算組為追回破産财産作出的法律文書。濮陽中院(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已駁回了建安公司的破産申請,目前建安公司處于吊銷狀态,主體資格尚存。濮陽中院在時隔20年後責令農行華龍支行繼續履行為追回破産财産而作出的清償債務通知,并讓農行華龍支行承擔近20年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該通知書的給付内容與申請執行人祁學衆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關系。

第三,農行華龍支行與建安公司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主體适格,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無需經過司法機關确認其效力。濮陽中院未依法凍結建安公司的賬戶,也未向農行華龍支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農行華龍支行依借款合同約定實現逾期債權,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第四,祁學衆訴建安公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1998)豫法經二終字第148号經濟判決并未認定祁學衆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案涉款項系胡村供銷社與建安公司聯建合同糾紛中,胡村供銷社自動履行(1997)濮經一初字第24号經濟判決時向建安公司支付的建房款,并非法院執行款,更非祁學衆執行建安公司所得款項,祁學衆對該款無優先受償權。

第五,即使案涉款項屬于抵押房産處置款,農行華龍支行對該款項也應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在抵押權人農行華龍支行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判決形式将抵押物進行了處分,時隔二十年後,再次要求農行華龍支行退還前述款項,并未考慮農行華龍支行的優先受償權,将退還款項優先用于清償另案債權人祁學衆,無法律依據。

哪些執行行為可以提執行異議(是否屬于對同一執行行為多次提起異議如何認定)1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河南高院駁回農行華龍支行的異議申請是否正确。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在建安公司破産清算程序中,基于《企業破産法(試行)》第三十五條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産宣告之日的期間内不得個别清償的規定,濮陽中院認為農行華龍支行于1998年7月3日扣收建安公司2850000元用于歸還貸款不當,遂以(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農行華龍支行予以返還。農行華龍支行不服,向濮陽中院提出異議,濮陽中院以(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可見,(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書是在建安公司破産程序中基于破産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的,農行華龍支行對此提出異議,對該異議的審查亦是從破産程序中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進行的考量。

濮陽中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農行華龍支行發出(1998)濮中法執字第71号通知書,要求其按照(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清償債務通知書履行義務,系濮陽中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執行行為。農行華龍支行對濮陽中院的這一執行行為不服,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原第225條)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參見:強制執行法規彙編2022修訂版)第十五條針對的是當事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多次提起異議的情形,與本案情形不符,河南高院據此認為濮陽中院不應受理農行華龍支行的異議申請,撤銷濮陽中院(2019)豫09執異16号執行裁定,并駁回農行華龍支行的異議申請,适用法律不當。

河南高院對農行華龍支行的複議請求及理由應依法予以審查,審查過程中應注意:在濮陽中院已于2005年6月22日以(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撤銷該院(1998)濮經二初字第100号經濟裁定并駁回建安公司的破産申請的情況下,能否要求農行華龍支行繼續依破産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農行華龍支行扣收建安公司2850000元用以償還貸款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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